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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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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知法、守法,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素質。小編蒐集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基本法律知識和法律常識供你參考,一起來看看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

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1

1、離職這樣寫單位不同意也可以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想離職的朋友記住要寫“離職通知”而不是“離職批准”哦!

因爲一旦寫“批准”就屬於和單位協商離職了,單位有權不同意。而寫“通知”便可以在30天后走人。

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

2、月息超過2分法院是不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你借貸約定的利息是超過2分(年利率24%)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3、雙方分居兩年並不自動導致離婚

夫妻雙方無論分居多久都不會導致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兩個途徑:一、登記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二、如果雙方在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個問題中有一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訴訟離婚,由法院判決能否離婚。

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 第2張

4、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 第3張

5、租房一定要約定租賃期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贈品是殘次品也能要求更換

商家贈送物品也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就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如果你收到的贈品屬於殘次品,你完全可以要求商家按更換。

7、在飯店、商場等經營場所滑倒可以索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在商場因爲地面滑而摔倒,如果商場沒有在易滑地區設置防滑指示或說明,你可以向商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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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格式條款不一定有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很多時候我們籤合同都不會仔細看,但如果合同中出現了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條款,這種條款是無效的。

9、女子出嫁後也可以繼承遺產

《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權規定了男女平等,如果父母沒有立遺囑,出嫁後也可以法定繼承父母的遺產。

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 第5張

10、網購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2

1、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爲規範,明確行爲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總和。

其特徵有四方面:

(1)、法是調整人的行爲的規範。

(2)、法是由國家(即相應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

(4)、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

(5)、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2、我國刑法的任務是(1)、保衛國家政權(2)、保護合法財產(3)、保護公民權利(4)、維護社會秩序。

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 第6張

3、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徵有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爲,即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爲,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5、構成犯罪的條件有

(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爲犯罪行爲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例如,盜竊罪是對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

(2)、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其中包含危害行爲、危害結果、犯罪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

(3)、犯罪的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爲的自然人或單位。

(4)、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爲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爲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10個必知的法律常識 第7張

6、犯罪的行爲可分爲作爲和不作爲。作爲是指以積極的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是人的積極行爲,如故意傷害行爲、盜竊行爲都屬於作爲的形式;而不作爲是指應當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爲而不實施的消極行爲。這種形式的犯罪必須以行爲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爲前提的,如行爲人將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拋棄於荒郊野外以此來逃避自己應盡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則構成了遺棄罪。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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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觀表現爲犯罪故意和過失。犯罪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又可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而犯罪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可分爲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一般表現爲兩個方面:一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10、間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具有兩個特徵:一是明知其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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