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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同範文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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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定期合同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定期合同範文合集6篇

定期合同 篇1

用人單位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勞動者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其它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_____月。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變換工作地點、崗位及職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雙方同意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實施的“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工作時間、班制、假期和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實施辦法”規定,按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工作時間。

(二)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及婚、喪、產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應得的勞動報酬。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乙方在施工間歇期,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甲方集體合同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本標準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根據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當地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二)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及當地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三)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甲方與乙方代表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有新的約定,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八、約定條款內容

雙方根據需要情況可另以書面補充協議或書面專項協議形式約定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有關事項: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期合同 篇2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出)

代號:“1939年波爾太摩”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

5.船名

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

7.船級

8.指示馬力

9.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大約)

10.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

11.永久性燃料(大約)

12.船速(節)(大約)燃油消耗(噸)(大約)

13.現在動態

14.租期(第1條)

15.交船港口(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1條)

17.(a)航行區域(2條) (b)經特別約定的除外貨物

18.交船時的燃料(載明最低和最大數量)(第5條)

19.租金(第6條)

20.租金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和支付地點,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6條)

21.還船地點或區域(第7條)

22.戰爭(僅當約定第(c)款時填入)第(21條)

23.解約日(第22條)

24.仲裁地點(僅當約定倫敦以外地點時填入)(第23條)

25.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條)

26.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波爾太摩1939”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出)

茲由第3欄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欄所列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船名見第5欄,登記總/淨噸見第6欄,船級見第7欄,指示馬力見第8欄,在英國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可裝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鍋爐用水在內的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9欄,根據建造者的測定,船舶具有的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見第10欄,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約噸數見第11欄,船舶在良好天氣和平靜水域條件下滿載航行速度見第12欄,此時消耗優質威爾士煤或燃油的大約噸數見12欄,現在動態見第13欄。

1.租期/交船地點/交船時間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間爲第14欄規定的日曆數,並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從上午9點至下午2點(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欄規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終安全浮泊並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將船舶置於承租人控制時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適於貨物運輸。

船舶應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2.貿易

本船隻能在第17欄規定的地域內,在其能始終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合法貿易,運輸合法貨物。

船舶不得裝運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險貨物(如酸性物質、炸藥、電石、硅鐵、石腦油、汽油、焦油或其他任何製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員工資、船舶保險、甲板和機艙所有物料並支付費用,並且在租期內,維持船體和船機處於充分有效狀態。

船舶所有人應爲每一艙口提供一名起貨機司機。如需更多的起貨機司機,或卸載工人拒絕或不允許與船員一起工作,則承租人應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貨司機並支付費用。

4.承租人應提供的項目

承租人應提供並支付所有包括廚房用煤在內的燃煤、燃油、鍋爐用水、港口費用、引航費(不論強制引航與否),運河航工、舢板費、照明、拖輪、領事費(但與船長、船員有關的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稅和國稅,同時應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費和噸稅(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還船後所運的貨物而發生的)、代理費、佣金,並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備有的除外)、卸載、過磅和理貨、交貨、艙口檢驗,供給爲其服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包括因檢疫造成的滯留及費用(包括薰艙和消毒費用)。

所有實際用於裝貨和卸貨的繩索、吊貨網和特殊吊貨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習慣要求用於繫泊的特殊纜繩、鋼索和錨鏈,均由承租人負責。船舶應配備有起貨機、吊杆、滑輪和起重能力達2噸的普通吊貨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時和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時應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並按各自港口的現價支付費用。

在還船時,船上剩餘燃煤或燃油的數量不得少於和超過18欄規定的噸數。

6.租金

自按第一條規定的起算至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應以第19欄規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須用第20欄規定的貨幣,以該欄規定的方式,無折扣地每30天現金預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的營運中撤回,而無須提出任何聲明,也無須通過任何法院或其他形式的干預,且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對承租人的任何索賠權利。

7.還船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在第21欄規定的地點或範圍內選擇一不凍港,以船舶交給他時的同樣良好狀態(自然損耗除外),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在上午9點至下午2點之間還船,但是還船之日不應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通知

承租人應至少在10天前將還船的港口和大約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

如果對船舶指定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結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計該航次將允許大約在租期屆滿時還船爲限。但是,對於任何超過租期屆滿之日的時間,當市場價格高於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承租人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8.載貨艙室

船舶所有載貨艙室,包括合法的甲板載貨容積,除保留船長、船員、屬具、船具、傢俱、食品和物料佔用的適當而足夠的空間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長

船長應儘速完成所有航次,並同海員一起給承租人提供習慣性幫助。有關僱傭、代理或其他安排,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發提單或其他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於船舶證書不規範或貨物超載而引起的各種後果和責任,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賠償。船舶所有人對由於貨物短缺、混票、標誌、包件數、或由於積載不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索賠,均不負責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和輪機員的行爲表示不滿時,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後,應立即調查事實,並在必要與可能時予以撤換。

10.指示和航行日誌

承租人應向船長提供各種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和輪機員應對航行日誌作完整和正確記錄,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閱。

11.停租等

(a)如船舶進乾塢或爲維持船舶的效能而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他事故,以致妨礙或阻止船舶工作並持續24小時以上,則對船舶因此所損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進行營運的任何時間,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扣減。

(b)如船舶由於天氣原因被迫駛往港口或錨地,或船舶駛往淺水港口、河流或有淺灘的港口,或貨物遭受意外事故,則船舶的任何延誤和/或由此延誤而引起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責,即使此種延誤和/或費用、或者兩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

12.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在營運期間任何可能的時候進行。如不可能,則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時間。如船舶因此停留超過48小時,則應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準備就緒。

13.責任和負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適航和適於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爲,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交船延誤或租期內的延誤,以及船上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船舶所有人對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和延誤,即使是由於其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概不負責。船舶所有人對無論是部分或全面的罷工、停工或關廠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所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承租人應對由於違反本租船合同的規定裝載的貨物或不當或粗心添加燃料、裝載、積載和卸載貨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僱傭人員的不當或疏忽行爲所造成的對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滅失或損失負責。

14.墊款

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任何港口向船長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年息僅爲6%。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無義務進入,

(a)傷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區,或船長、高級船員根據法律無義務將船舶駛往的任何地區。

(b)任何冰封地區或在船舶抵達時由於冰凍原因,燈標、燈船、航行標誌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區,或具有通常由於冰凍原因船舶不能抵達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後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區。船舶無義務破冰。如果由於冰凍原因,船長擔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損,因而認爲繼續停留在裝貨或卸貨地點具有危險,則他有權將船舶駛往一便利的不凍地點,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於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延誤,由承租人負責。

16.船舶滅失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付。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後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17.加班

如經要求,船舶應晝夜進行作業,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根據加班的小時數和僱傭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支付給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用。

18.留置權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屬於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貨物和轉手運費以及任何提單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獲得的所有款項而對船舶有留置權。

19.救助報酬

由於對其他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獲得所有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的應得份額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據本租船合同爲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支付的租金在內的其他費用,以及損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後,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應受船舶所有人爲得到救助報酬及確定其數額而採取的措施的約束。

20.轉租

承租人有權轉租船舶,但應給予船舶所有人預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終對本租船合同的適當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負責。

21.戰爭

(a)除非事先徵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則,如由於任何實際的或威脅中的戰爭行爲,戰爭的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海盜行爲或敵對行爲、或任何人、組織或國家對本船或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貨物的惡意破壞,革命、內戰、民衆騷動或因實施國際法而將使船舶進入危險地區,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繼續駛往任何此種地區或進行此種航次或營運,也不能因實施某種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風險或受任何懲罰,亦不能使船舶承運任何貨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獲、罰款的風險,或受交戰國或交戰方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擾。

(b)如船舶駛近或被帶往或被指示駛往該種地區或面臨上述風險,(1)船舶所有人有權隨時按其認爲適當的條件,對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風險進行投保。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費。並且,(2)儘管有第11條的規定,對所損失的全部時間,包括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傷亡或船員拒絕前往該地區或置於此種危險所損失的時間,租金照付。

(c)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的工資、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機艙物料的費用和/或船舶保險費,由於上述(a)款所述情況或在任何此種情況存在期間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費用應加人租金,並在船舶所有人提交賬單時,由承租人支付。此種賬單應按月提交。

(d)船舶有權服從船旗國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或任何按照或聲稱按照該政府授權行事的人發出的有關船舶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港、目的港、交貨或任何其他事項的命令或指示,或服從根據船艙戰爭險條款任何委員會或個人有權發出的此種命令或指示。

(e)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革命或民衆騷動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協議者外,船舶應在目的港還給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於(a)款規定的情況,船舶不能抵達或進人目的港,則在卸完船上任何貨物後,在船舶所有人選擇的附近一未封鎖的安全港口還船。

(f)爲服從本條規定而爲或不爲任何行爲,均不得視爲違約。

(g)款供選擇,並且,除非根據第22欄另有約定外,否則應視爲刪除。

22.解約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欄規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如船舶未能在解約日之前交付,則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在收到此種通知後48小時內作出其解除合同還是接受船舶的聲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或第24欄約定的其他地點)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另一名仲裁員由承租人指定,如該兩名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爲準。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裁決爲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根據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租金不分攤共同海損。

25.佣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據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欄規定的費率,向第25欄規定的當事人支付佣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少於補償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其工作的合理報酬的必要數額。如由於任何當事一方違約而全部租金未付,則對此負責的一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

如當事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則船舶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但在此種情況下,佣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經紀人費用

定期合同 篇3

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上海嘉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並履行。

第一條 租賃房屋狀況

1.甲方將享有出租權的座落於上海市嘉定區加羅公路336號 室房屋及(以下統稱“該房屋”)租予乙方;該房屋面積約爲平方米(以實際查看爲準)。

2.乙方承租該房屋僅作爲 使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該房屋用途。

3.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已經告知乙方該房屋的權利狀況和權利限制狀況。

第二條 租賃期限和租金

1. 該房屋暫不確定租賃期限,甲方因需要可隨時解除本合同,乙方及時返還該房屋,本條款是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

2.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月租金爲 免費元(大寫: 免費)

3. 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租賃該房屋保證金RMB 500 元

4. 本合同解除、終止時,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將該房屋返還,甲方應及時無息一次性退還乙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若乙方有任何違反本合同的情形,甲方可將履約保證金的全部或部分作爲違約金予以扣除,剩餘金額(若有)及時一次性退還乙方。

第三條 房屋交付

1.雙方定於 20 年 月 日前(含當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該房屋的交付標誌爲甲乙雙方簽署房屋租賃交接書或類似文書。

2. 乙方保證依照交付房屋的現狀進行使用,不得擅自裝修,不得改變或損害所在建築主體結構及現有的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房屋承重結構及現有管道

結構)。

3. 乙方正常使用後,發現除乙方自行裝修、改建部分外的其他部分有損壞或故 障,若在保修期,由乙方直接代表甲方通知開發商或開發商授權的物業公司進行修復;若已過保修期,由乙方直接向物業公司或其他修理部門保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使用不當或人爲原因造成該房屋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條 房屋返還

1.雙方同意,無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終止,乙方須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2日內向甲方返還該房屋。

2.乙方在搬離該房屋過程中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或損害,乙方須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對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賠償,如果履約保證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須足額賠償甲方。

第五條除本合同其他條款規定的乙方義務外,乙方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乙方應保持該房屋(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提供的裝修、設施和設備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狀態。乙方因未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或因乙方(包括但不僅限於乙方的裝修承包商、乙方員工等)之原因致使該房屋毀損、滅失,造成甲方或/和任何第三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 乙方及其員工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相關管理規定,不得影響或干擾甲方對物業的正常管理;

3. 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及其員工不得在嘉定科創大廈內進行商品或廣告的展示、派發任何宣傳品或向顧客介紹、推銷業務;

4. 甲方有權委託其它專業公司對部分物業進行專項管理,乙方應接受、服從管理;

5. 租賃期內,乙方應自行妥善保管該房屋內的財物。不論甲方是否在嘉定科創大廈內設置保安人員或安裝電子防盜系統,該房屋及其內之財物的安全責任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無權以該房屋內部財物的失竊或被破壞爲理由要求甲方給予任何賠償; 乙方應嚴格依照國家、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營業執照載明之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乙方的經營活動不得對甲方及其他租戶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6. 乙方自行負責承租區域及周邊區域的清潔,注意用電及燃氣安全,防止火災、水災等事故發生,甲方將不定期的進行監督及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甲方將向乙方發出整改通知,乙方應完全、嚴格的按通知要求進行整改;

7. 乙方應制定並採取適當的安保措施,以維護承租區域的秩序;若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或造成他人(包括甲方)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合同違約責任

1. 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對該房屋進行增建、增設、改建或/及裝修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該房屋恢復原狀,並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 甲方如按本合同有關條款將乙方所交履約保證金做出處理的,在甲方沒有選擇解除或終止合同並繼續履行合同情況下,乙方應補足或重新交納履約保證金。若乙方未能在甲方發出的補繳履約保證金書面通知 7 天內足額繳納履約保證金,甲方有權單方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

第七條 其他條款

1.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系甲乙雙方逐條協商而成,甲乙雙方充分了解本合同每一條款的內涵並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結果。

2. 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執 1 份,乙方執 1 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上海嘉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籤 章: 籤 章:

地 址: 地 址:

定期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終止。

三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標準。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

五 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六 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七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

十 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爲_________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爲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續訂合同_________終止。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爲_________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爲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續訂合同_________終止。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使用說明

一 本合同書可作爲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 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 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爲保管。

定期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深圳市三禾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乙方(員工):法 定 代 表 人: 張忠國 身份證號碼: 地 址:深圳市寶安41區甲岸路德誠大廈 戶 籍 地 址: 聯 系 人: 電 話: 0755-27837355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爲公司所服務區域。乙方保證在公司所服務的區域內服從安排和調動。

二、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至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三、甲方實行每週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時工作制。乙方每週正常工作時數爲,小時,超出國家規定的每週標準工作時數 小時,屬於固定加班時間。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加班,乙方不得自行決定加班或者單方面主張加班時數,若加班時數未經甲方覈准則視爲無效。

四、乙方的標準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乙方在職期間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則乙方的標準工資相應上調。

乙方的工資總額元/月由標準工資(即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加班工資組成。甲方每月日爲發薪日(節假日順延),甲方於每月發薪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或由員工簽字後以現金髮放,在依法扣除應當由乙方承擔的保險費部分及其它扣減項目後,將乙方的標準工資、加班工資一次性轉入乙方的工資賬戶或現金髮放。

甲方按月在發薪日依法支付全部標準工資和加班工資。乙方如對標準工資和加班工資有異議的,應當在當月發薪日後七日內及時向甲方書面提出,如未提出異議,視爲乙方無異議,不再就當月的全部工資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自願放棄其它請求。

如乙方向甲方申請住宿,經甲方同意方可安排住宿,並乙方同意在每月工資里扣除 元/月的住宿費。如乙方試用期三天以內離職的,甲方不予結算工資。

五、乙方應協助甲方按時辦理合法的用工手續及相關事宜,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提供就職所需的一切證件和證明材料,並確保其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無法按時辦理用工手續及相關事宣的,甲方可按乙方嚴重違紀,解除勞動關係,乙方應承擔該法律後果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勞動工具,並對乙方進行上崗前的勞動安全衛生法。

知識、安全操作規定及交通安全規則培訓,乙方應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及交通安全規則;如乙方違反上述安全操作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及交通安全規則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自願接受最高額處罰並自願辭工。

七、因甲方屬勞動服務型企業,乙方理解並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客戶單位的要求和客戶的變更,重新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八、甲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否則應向乙方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九、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導致甲方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亂,無法順利安排工作交接的,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賠償金額爲乙方一個月工資。

十、乙方如果在入職之前,有隱瞞前病史,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本人承擔一切法律後果,並自願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甲方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爲乙方辦理保險。因乙方提供虛假身份資料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無效的,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十一、乙方如果未書面履行請假手續,或假期到期未履行續假手續而不回工地上班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三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十二、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制度,如違反乙方理解並同意辦理辭工手續。

十三、通知和送達: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一方如果遷址或變更電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四、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五、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乙方知道並理解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並保證自覺遵守。甲方有權依照規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違反制度的行爲進行處理。十六、春節前後兩個月不批示請假與辭工申請。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單位簽章):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合同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時間: 年 月 日

定期合同 篇6

鄭先生諮詢:

我在現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已經兩年多了,所續簽的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期滿日是20xx年10月31日,第三次籤勞動合同。我身體健康,工作成績突出,公司給予的待遇也很好,因此在合同到期時想與公司續簽合同。朋友跟我說,新《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節合同後,可以跟單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我想諮詢一下:

一、《勞動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三、屆時再籤新合同的話,我可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簽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是不是可以一直在這個

單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師解答:

一、《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顯然不符合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個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則擴展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況似乎符合上述第3項之規定,但實際上是不行的,因爲目前適用該項規定有個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問題。《勞動合同法》第91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由於該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關於“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20xx年1月1日後開始計算。就你的情況而言,你之前的兩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不能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滿時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單位也可以拒絕。

四、另外應當說明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可存續至退休。實踐中,不少人認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等於有了“鐵飯碗”。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非“終身合同”。因爲它有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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