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軌買房給二婚小三,不得不説,每年都有很多令人鬧心的事,關於出軌的社會案例更是不少。更悲催地是老公還偷偷地買房給小三了, 以下分享老公出軌買房給二婚小三。
老公出軌買房給二婚小三1
丈夫出軌買房贈給小三妻子可以要回,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錢款贈送給第三者,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一方的財產權,不屬於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老公出軌買房給二婚小三2
這種問題得先看看法律的規定再來分析。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實行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掙的錢都歸夫妻共同,不分彼此。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什麼意思呢?你可以主要考慮兩點:
一是“夫妻相互代理權”。
雖然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支配,但夫妻作為一家人,需要處理的事情多,如果事事都要彼此同意,那麼日子是過不下去的。
“夫妻相互代理權”就是説,對於一些事情,法律默認夫妻一方已經取得了另一方的同意。比如,買菜的時候,賣菜的人就無需詢問買菜這件事有沒有經過夫妻另一方同意,因為法律默認已經取得同意。
二是重要決定要取得一致意見。
就是説這種夫妻之間的代理權也不是無限制的。對於生活中瑣碎的、影響不是很巨大的事情,可以適用這種制度。但是對於有些重要,由一方單方決定是不合理的事情,則必須要由夫妻雙方明確同意。
比如,夫妻一方打算把房產賣掉,這就需要雙方共同決定。從法律的概念上來説,不經另一方同意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無權處分一律無效。
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就是説不知道夫妻一方是在無權處分,而且第三方也已經支付合理的價款,那第三方就可以合法擁有夫妻共有財產,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善意取得。
回到案例中來,丈夫給小三的房子能要回來嗎?
這必須得首先回答給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給小三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由於這種把房子給小三的行為不僅沒有經過夫妻雙方同意,而且是免費的,所以是無效的,給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來的。
要如何才能把房子要回來呢?
如果房子確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夫妻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給小三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時才可以要回來。比如有證據證明該套房產是由丈夫出資,可以申請法院向房產交易調取該套房屋的資料,其中就包含首期款,從中可以看到刷卡聯是不是由小燕丈夫的銀行卡支付的,也可以申請法院向開發商調取資料,看看定金是不是小燕丈夫交的。
如果證據充分,可以要求撤銷贈與,要回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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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實行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果一方出軌私自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錢給小三買房,這種行為屬於單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侵佔了夫妻另一方的財產份額。
另一方有權向“第三者”追回屬於自己的那半份份額,而屬於出軌方的那半份財產,則屬於自願性質。妻子可以起訴主張贈與房產的行為無效,通過打贏這場官司撤銷一方對小三的贈與,進而要回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如果還有贈與其它奢侈品,掌握了基礎證據的話,同樣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撤銷贈與。
而關於這種情況很少導致離婚的原因,經律師觀察,一方面男方會認為經濟成本太高不划算,因為財產要分一半,除非之前便有籤夫妻財產協議。
另一方面他們出軌並不是想要拋棄“糟糠之妻”,他們也知道離開死心塌地的妻子、和衝着利益來的小三在一起並不會過得更好;而女方也不會願意把自己多年來的心血拱手讓給小三,同時孩子或者家庭也是阻止她們離婚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像安家中的闕太太最後也沒選擇離婚一樣。
但其實如人飲水冷暖自知,離婚的本質也是為了解決問題,如果想要挽救多年來的婚姻,就去解決小三教育另一半;如果不願忍受對方的惡劣行徑,就找好律師維護好自身利益及時抽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