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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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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大家的心情都是很差的,而且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以下看看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及相關資料。

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1

一、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通常,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需由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給予評估價一般的資金補償;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對所得房款再進行分配。

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2

一、離婚時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另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第2張

二、婚內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往往不是夫妻共同掌管,而是由一個人掌管。因此,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夫妻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急需大量的醫藥費,夫妻也有共同財產,但是另外一方就是不同意而且控制財產,這種情況下,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綜上,我們瞭解到通常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收入,往往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其中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比如,如果一方父母明確只贈與給自己子女的財物,是按照一方個人財產對待處理的。

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3

一、離婚時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離婚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以下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 第3張

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離婚哪些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二、離婚時的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處理不成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妻之間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二)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三)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四)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五)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六)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七)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和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八)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九)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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