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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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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共衞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5篇)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

一、目的

建立並執行雕塑等操作規程,確保保潔服務規範和服務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二、範圍

適用於保潔服務作業中社區雕塑、宣傳欄、標識牌的清潔工作。

三、工具準備

長柄掃帚、撣子、抹布、水桶、鋁合金人字梯、玻璃刮、清潔劑、“工作進行中”提示牌等;

四、清潔保養標準

(一)户內標識牌每天清潔一次;室外宣傳欄、標識牌每週清潔一次,雕塑每月清潔一次;

(二)目視無污跡,無積塵。

五、操作方法與步驟

(一)作業區域放置“工作進行中”提示牌;

(二)雕塑

1.用長柄掃帚或撣子打掃雕塑上的灰塵;

2.保潔員站在梯子上,用濕抹布從上向下擦抹一遍;

3.將清潔劑塗在污跡處,用抹布擦抹,然後用水清洗。

(三)宣傳欄

1.用抹布將宣傳欄裏外、周邊全面擦拭一遍;

2.面板玻璃用玻璃刮清潔,具體按照《玻璃清潔操作規程》執行;

3.不鏽鋼邊框的清潔保養具體按照《不鏽鋼清潔操作規程》執行。

(四)標識牌

1.先清除標識牌上粘附的污物或廣告紙;

2.再用濕抹布從上向下擦抹;

3.將清潔劑塗在污跡處,用抹布擦抹,然後用水清洗;

4.不鏽鋼標識牌的清潔保養具體按照《不鏽鋼清潔操作規程》執行。

六、注意事項

(一)梯子放平穩,一人作業,一個監護;

(二)禁止爬上雕塑進行清潔,防止雕塑損壞或人員摔傷;

(三)清潔工具不要損傷被清潔物。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2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做到亮證經營。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四、被套、枕套(巾)、牀單等卧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牀上用品至少一週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六、客房內衞生間的洗臉池、浴盆、座便器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洗臉池、浴盆、座便器專用的工具應三格分設,分別存放,標記明顯。

七、無衞生間的客房,每個牀位應配備有不同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並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十、對旅客廢棄的衣物要進行登記,統—銷燬。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或二次供水,其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規範》,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衞生防護措施,容器內壁塗料應符合輸水管材衞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3

一、公共廁所務必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應每一天午後、晚上各打掃一次,持續地面、便槽、沖水池內無垃圾雜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廁所應確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週兩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處理確保無異味。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用心採取滅殺措施

五、幹部職工要禮貌入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衞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及時放水衝槽,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辦公樓衞生管理制度

為持續辦公場所的清潔衞生,創造一個乾淨、整潔的工作環境,結合單位實際制定衞生管理制度。

一、辦公樓的衞生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不定期對各職責區進行檢查,對衞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見。

二、衞生管理職責區劃分

1、各辦公室內的衞生工作由本辦公室人員負責。

2、縣領導班子辦公室、大會議室、小會議室衞生由保潔人員負責。

3、走廊、樓梯、水房、廁所均由保潔人員負責。

三、衞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員:要持續良好的衞生習慣,做到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紙屑、果殼等雜物。

2、辦公場所:要求在每一天空上班前打掃一次衞生,做到牆上無蜘蛛網,窗台無灰塵,桌上整潔無雜物,地上淨潔無紙屑、煙頭、果殼等。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4

公共場所應建立衞生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證照:衞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衞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複印件)等。

二、衞生管理制度。

三、衞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衞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後的處理情況。

五、衞生操作規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採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檢測記錄。

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衞生檢查記錄。

九、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

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

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十二、有關證明:包括衞生設施設備及消毒設施設置情況。

各項檔案應有工作記錄,分類並有目錄,專人管理,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5

一、加強檔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健康檔案要採用統一表格,在內容上要具備完整性、邏輯性、正確性、嚴厲性和規範化。

二、建立專人、專室、專櫃保存居民健康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確保居民健康檔案安全。居民健康檔案要按編號順序擺放,指定專人保管,轉診、借用必須登記,用後及時收回放於原處,逐步實現檔案微機化管理。

三、為保證居民的隱私權,未經准許不得隨意查閲和外借。在病人轉診時,只寫轉診單,提供有關數據資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把原始的健康檔案轉交給會診醫生。

四、健康檔案要求定期整理,動態管理,不得有死檔、空檔出現,要科學地運用健康檔案,每月進行一次更新、增補內容及檔案分析,對轄區衞生狀況進行全面評估,並總結報告保存。

五、居民健康檔案存放處要做到“十防”(即防盜、防水、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防高温、防強光、防泄密)工作。

六、達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檔案,銷燬時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和辦法,禁止擅自銷燬。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6

證照管理制度

1、證照:衞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衞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複印件)等。

2、單位負責人領取證照,把已領取的證照由單位編號並複印後存檔,以備核查。

3、領取的證、照要妥善保管,規範使用,不準塗改。不準轉借不相關的人、單位使用,不準利用證照從事違法活動。若有用證、照從事違規、違法活動者將給予當事人以經濟處罰,並收繳全部非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者,按照有關程序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各種證、照丟失後要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5、對單位的各種證、照複印件也要加強管理。有關人員需帶證、照複印件時,必須加蓋紅色印章並簽上持件人姓名,加蓋“再複印無效”方印字樣。否則均視為無效證件。

6、發現偽造單位證、照應及時舉報給當地主管部門,由單位配合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7、本制度即日起執行。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衞生知識培訓考核及個人衞生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衞生知識培訓考核制度。

1、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到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和相關衞生知識培訓,獲得有效的健康證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2、發現五病患者及時調離本崗位。

3、從業人員體檢、培訓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從業人員有良好的衞生習慣。

5、健康證、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有效期一年。

6、此證不得轉借、塗改。

個人衞生制度

1、每年一次對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工作前必須更衣、洗手、消毒。

3、工作時不留長指甲、不戴手錶飾物等,頭髮不外露。

4、不在工作時吸煙,不隨地吐痰。

5、入廁不穿工作服,入廁後需重新洗手、消毒。

6、講究個人衞生,客服不良衞生習慣,杜絕操作時擤鼻涕、挖耳朵等現象。

7、定期接受衞生知識培訓並參加考核。

公共用品用具購買、驗收、儲存及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購買制度

1、採購的物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衞生標準和規定要求。

2、採購物品應做好記錄,便於溯源。

3、採購的一次性衞生用品,消毒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範,並附有產品合格證,説明書,發票,等證明文件。

4、採購的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

(2)公共用品用具採購制度

1、嚴格把好驗收關,不收“三無”產品,對質量不好、質次價高的公共用品、用具應拒絕驗收。

2、入庫保管的公共用品、用具,由倉庫保管員負責驗收。驗收時,必須對實物進行驗質、點數或過砰,詳細檢查所收到的原材料是否與原始憑證(或進貨發貨票)記載相符。

3、驗收後,要填寫驗收入庫單,註明公共用品、用具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和金額。如果入庫公共用品、用具數量與發貨票不符,應在入庫單上註明,並及時查明原因,或要求供貨單位補償,或填制損耗(或虧耗)通知單,辦理入賬手續。

4、從固定供貨單位購買的公共用品、用具,進貨憑證經過採購人、驗收人、管理人員簽章,即可生效。

5、從集市貿易市場購買或個體商販定期送上門的公共用品、用具,進貨憑證除上述手續外,必須經領導批准,嚴格執行採購、驗收、管理人員“三章”審核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儲存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儲藏間應保持通風和清潔,無鼠害、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黴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同物品應分類、分架存放,物品距牆壁、地面均應在10釐米以上。棉織品宜存放於儲藏櫃中。

3、物品的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並定期檢查,及時清理過期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應有專間或專櫃存放,上鎖、專人管理,並有物品使用登記。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後應及時洗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後的公共用品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櫃內備用,保潔櫃應有明顯標記。公共用品、用具保潔櫃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淨。

2、接觸直接入口的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並消毒。

3、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採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4、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櫃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7

一、校園公共廁所務必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應每一天打掃二次,持續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逢衞生大掃除,安排班級學生打掃,重點清除牆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公共廁所應確保正常供水,在頻繁使用時段,水衝式廁所要持續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四、每週兩次以上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用心採取滅殺措施。

五、經常檢查公共廁所供水和水衝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六、師生要禮貌如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衞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8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衞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做到亮證經營。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五、被套、枕套(巾)、牀單等卧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牀上用品至少一週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六、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七、客房內衞生間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洗臉池、浴盆、座便器專用的工具應三格分設,分別存放,標記明顯。

八、無衞生間的客房,每個牀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並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衞生防護設施,符合輸水管材衞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達到《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要求。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衞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衞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衞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衞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衞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衞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衞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衞生工作,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衞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衞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衞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衞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衞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衞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衞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衞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公佈。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衞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衞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衞生設施平面佈局圖;

(四)公共場所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衞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衞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衞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衞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衞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衞生管理,增強衞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衞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衞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衞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採取現場衞生監測、採樣、查閲和複製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燬;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衞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衞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衞生質量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衞生管理制度、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衞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衞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衞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衞生檢測結果和衞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温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衞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衞生計生委1991年3月11日發佈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衞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三)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施行

1.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範文

2.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細則最新版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0

為加強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並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有關科室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從衞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採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瞞報、緩報、謊報突發性公共衞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上報醫院按照醫院的工作要求進行處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1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衞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衞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衞生信譽等級牌匾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並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五、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乾淨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六、理髮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後應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髮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後應消毒。理髮工具應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後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八、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髮工具,並有明顯標誌,用後及時消毒,並單獨存放。

九、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十、供顧客使用的化粧品應符合《化粧品衞生規範》,美容用脣膏、脣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2

一、切實加強對公共廁所(盥洗室)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盥洗室)每天至少打掃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每週一衞生大掃除,安排專人打掃,重點清除牆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確保公共廁所(盥洗室)正常供水,在頻繁使用時段, 保持水衝式廁所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四、每週兩次以上對公共廁所(盥洗室)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採取滅殺措施。

五、經常檢查公共廁所(盥洗室)供水和水衝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六、幹部職工要文明如廁,愛護公共廁所(盥洗室)設施, 講究清潔衞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3

為加強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並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從衞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科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 1 洛陽中西醫結合醫院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管理制度

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採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上報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區疾控中心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衞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4

1.公共區域管理範圍:

前廳、大堂轉門及玻璃、餐廳、票務中心及商場內外玻璃、休閒區、衞生間、電梯、走廊、後樓梯、客房走廊及後走廊玻璃、垃圾處理、大堂沙發。尤其是前台區域是酒店的立面,代表着酒店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區域的清潔是非常重要的。

2.日常清潔項目:

早期的輪班工作:

(1)擦拭大廳正門自動玻璃門及側門,保持清潔,無手印;

(二)清潔、保養門廳入口處的地毯;

(3)對大廳的地板、立柱、沙發、茶几、報刊架、擦鞋機、裝飾品、招牌等進行擦拭,保持明亮乾淨;

(4)大堂娛樂區,商場櫃枱衞生,花盆內無雜葉;

(5)電梯房清潔:更換地毯,在電梯內擦拭;

(6)垂直垃圾桶是乾淨的,無煙的,在任何時候,角落沒有灰塵。

(7)清理後走廊垃圾桶;

(八)在廳堂、走廊內擺放盆景花草樹木,花盆乾淨、無煙、無馬賽克;

(9)公廁衞生:小便器、面盆、水池、隔斷門,使之無污物、無異味、明鏡、地毯乾淨;

(10)清潔公共區域的所有開關;

(11)清潔電梯房的兩扇門。

(12)下班前清潔衣物。

晚上工作:

(1)擦拭大廳正門自動玻璃門及側門,保持清潔,無手印;

(2)對大廳的地板、立柱、沙發、茶几、報刊架、擦鞋器、裝飾物、招牌等進行擦拭,保持明亮乾淨;

(3)清潔電梯房:清潔地毯,清潔電梯;

(4)垂直垃圾桶是乾淨的,無煙的,在任何時候,角落沒有灰塵。

(5)在廳堂、走廊佈置盆景花草樹木,花盆乾淨、無煙、無馬賽克;

(6)清潔後樓梯、拖地、擦扶手;

(7)清理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允許在樓下走廊或公共區域有泄漏、印記和氣味。

(8)公廁衞生:小便池、面盆、水池、隔斷門等,做到清潔、無味、鏡面;

(9)清潔公共區域的所有開關;

(10)下班前清潔衣物。

3.廁所清潔:

(一)天花板無灰塵、污跡、潮濕;

(2)無水漬,鏡面光潔,邊緣無黴變、黑斑;

(3)燈具內外清潔,無雜物、灰塵;

(4)洗滌櫃內無水、無毛,水龍頭座四周無苔蘚、黴變、灰塵。

(5)衞生間、便池內外無污跡,水箱開關功能正常,水箱不漏水,污水不堵塞。

(6)衞生間隔間板為不鏽鋼潮濕,內門鎖完好,廁紙蓋完整,無水漬、繡花痕跡。

(7)地面乾淨不濕滑,排水孔正常,無毛、雜物堵塞。

(8)排氣、空調出口無粉塵沉積;

(9)洗手乳液齊全,乳液瓶乾淨。

(10)完成廁紙的補充擦拭,紙箱外觀清潔不潮濕;

(11)隨時清理籃筐;

(12)衞生間標誌乾淨、無塵;浴室裏沒有氣味。

4.清理落地大型煙灰缸的工作程序:

(1)清理煙灰缸內的垃圾和煙蒂;

(2)從煙灰缸中取出煙頭掐滅;

(3)煙灰缸內的大理石細粒經過排列、攪拌、打磨,使其美觀。

(4)每週按時清潔大理石兩次;

(5)煙灰缸內的細大理石數量應足夠;

(6)清潔煙灰缸的表面和內部;

(7)清洗整個煙灰缸台,包括煙灰缸台的後部;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5

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二、新參加公共場所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體檢,檢查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或接觸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癒後方可恢復從事原工作;

四、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情況必須全程監護,瞭解病情狀況。

五、向衞生行政部門及時通報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基本情況;

六、建立健全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檔案;

七、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單位對其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做到專人負責,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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