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需要多少錢費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下面看離婚起訴需要多少錢費用。
起訴離婚一般只需要支付訴訟費用。離婚訴訟訴訟費用如下: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一、離婚訴訟費
1、離婚訴訟費標準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離婚訴訟費的負擔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離婚律師費
1、離婚律師費的收費方式
(1)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
比如,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五千元起價。也就是説,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五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了五十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
(2)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
這種案件一般適用於爭議焦點在於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於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
2、廣東離婚律師費
各地離婚律師費的標準不一,可參考各地政府公佈的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中的民事訴訟收費部分:
(1)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200-5000元/小時。
(2)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訴訟:3000-20000元/件
涉及財產的民事訴訟: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上述收費標準允許按收費標準上下浮動30%。
離婚案件按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10010元。
離婚訴訟費一般是在50元到300元之間進行收取。不過,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則是按照一定的比例來繳納的。
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決定。
訴訟離婚的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
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當事人可能需要負擔的費用如下:
1、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案件受理費包括:
(1)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2)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3、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5、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