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指的是什么,案件按照是否需要提起诉讼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诉讼案件是指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下面来看看案件名称指的是什么。
案件名称和案由一般指的是案件提交的名称与案发的原因。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构成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1)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并够刑事处罚的,则按刑法处理;(2)依照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怎么写行政诉讼状
可以按照以下的基本格式写:
(1)原告: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
(2)被告:包括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4)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5)事实与理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6)此致、落款、时间:此致诉请法院、落款是具状人,时间填写当天日期即可。
自诉案件是指由当事人自己起诉的案件 ;
而公安立案之后,一般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定的,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七)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原因的证明。
(八)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九)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十)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一、案件类别还是类型
案件按照是否需要提起诉讼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诉讼案件是指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非诉案件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按照案件的主体可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一)民事案件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机关,请求由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
(二)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如果伤害严重,则变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四)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案件不予立案后怎么办
案件不予立案后需要取得证据才可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