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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三个孩子怎么判这些法律常识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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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男女双方不得不离婚。除了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外,有孩子的夫妻,还会涉及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内容希望你能喜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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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无论孩子怎么判,抚养权归谁,都会给孩子造成情感上的缺失,对孩子来说是一种伤害。很多人认为,母亲性格温柔,有耐心,在照顾孩子方面有优势,所以孩子应该判给母亲。但是父亲的形象在孩子心中是榜样般的存在,父爱对孩子也非常关键。

婚姻法在判定孩子抚养权问题时,会综合经济条件、孩子意愿、教育程度等诸多因素,对孩子抚养权做出公正判决。

第一,低于2周岁的孩子,通常判给母亲。鉴于孩子年龄太小,对母亲的依赖性强,所以,婚姻法将母乳期,乃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会优先考虑判给母亲。除非母亲无法抚养孩子,才会考虑判给父亲。

第二,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都可以抚养。当然,陪伴孩子时间较长,或者经济能力或者教育资源更优越的一方,会有更多的优势。不过,如果孩子已经有了自主意识,强烈表达愿意随着父母任何一方生活,法院都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第三,可以考虑轮流抚养。很多父母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非常矛盾,他们一方面不希望丧失孩子抚养权,另一方面也不忍心让孩子缺失父母关爱,有的则是没有办法单独抚养孩子,所以,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可以选择共同抚养孩子。

以上三种形式,就是婚姻法判定孩子抚养权时遵循的大原则。无论你们有几个孩子,都不能脱离这三个原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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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例如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会同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仔细的考量,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再次、根据《意见》第3条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后、根据《意见》第4条和第5条之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其三个年龄阶段,区分处理,总结如下:

一、离婚时子女不足两周岁的,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二、子女在两周岁以上而不满十周岁时,法院应同等地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赌博、吸毒、偷窃等恶习或恶行的,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自然不适宜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特别补充说明一下,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出现如下情况时,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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