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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給男方多還是女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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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給男方多還是女方多,對於有孩子的家庭來說離婚主要的人物2瓜分時主要的情況,孩子判給不同的人有不一樣的結果,下面介紹孩子判給男方多還是女方多。

孩子判給男方多還是女方多1

法官表示,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應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第四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孩子判給男方多還是女方多
  

對於2週歲以下的子女撫養問題應如何處理,上述《意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因此,對於2週歲以下的子女撫養權問題,如果雙方都爭取撫養權,以隨母親生活爲原則,隨父親生活爲例外;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讓子女隨父親生活,但也離不開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這個大前提。

孩子判給男方多還是女方多2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孩子判給男方多還是女方多 第2張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變更

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中所確定的子女撫養關係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應當予以支持: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與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犯罪被監禁或者勞動改造無力撫養子女的,與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因失業、破產等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的知識。爲了避免離婚撫養權糾紛,當事人雙方最好能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爲重,協商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如果有任何撫養權方面的疑問,還可以諮詢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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