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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暴離婚孩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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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暴離婚孩子歸誰,婚姻幸不幸福由很多因素決定的,如在婚姻中男方是有家庭暴力,長期對妻子子女拳打腳踢,婚姻過程中出現不好待遇時要積極的反抗。以下了解男方家暴離婚孩子歸誰

男方家暴離婚孩子歸誰1

對女方有利,可積極爭取孩子撫養權。

倘若受害人一方以家暴爲理由與施暴者起訴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法院應當作爲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判決或調解離婚。但是關於小孩的撫養,主要以不改變小孩生活環境、生活習慣爲判別準則。

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無異議要跟母親,但是如果父親不打孩子,那單純以家庭暴力爲由剝奪男方的監護權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

10歲以上的孩子,應當爭取孩子的意見;2歲以內尚在哺乳期,原則上歸母親養育,除非母親不願意;2歲到10歲之間便是以哪一方更利於孩子成長爲標準的。

男方家暴離婚孩子歸誰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爲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爲補充爲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爲原則。

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未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撫養費的確定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實際生活花費來確定。

男方家暴離婚孩子歸誰2

一、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係。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

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爲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男方家暴離婚孩子歸誰 第2張

二、老公家暴離婚孩子歸誰

家庭暴力建議離婚,如果想要孩子建議到法院起訴離婚,孩子如果在兩週歲以內法院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女方有重大不能治癒的疾病,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對於兩週歲以上的:一方已做絕育手術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環境對子女生活不利的另一方當事人有傳染病久治不愈或者與其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隨外父母祖父母生活並且有能力照顧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也可作爲隨父或者母生活的優先條件考慮。十週歲以上的要徵求孩子的意見,總之法院以保護子女利益爲原則綜合考慮誰更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其中包括經濟,道德等方面。

男方家暴離婚孩子歸誰3

一、老公家暴離婚孩子歸誰

離婚時,孩子撫養有爭議的,法院一般按如下處理:滿兩週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週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哺乳期內的孩子原則上母親,八週歲以上的徵求孩子的意見,其他的要看誰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利,要綜合考慮夫妻的工作,收入,教育等。另一方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並有權探視。

法院判決的原則是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因此如果對方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對方是對女方和孩子都有家庭暴力行爲,這樣法院在判決時很大可能會判給女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老公有家庭暴力怎樣離婚

可以和老公協議離婚,這樣省事;如果老公不同意,先固定老公有家庭暴力的證據,之後提起離婚訴訟。以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爲由起訴,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的。

遭到家庭暴力應該報警,派出所出警記錄可以作爲證據;醫院的門診及住院治療病例等也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程度。

根據婚姻法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

男方家暴離婚孩子歸誰 第3張

三、證明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證據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爲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爲,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爲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爲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爲附着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爲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6、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爲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爲證據。

7、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爲證據。

實踐中,要是老公有家庭暴力的話,那麼離婚在對孩子撫養作出判決時,往往會將孩子判給女方,這也是爲了孩子日後的生活成長着想。此時,老婆還可以同時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老公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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