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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要如何防止原配要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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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要如何防止原配要回錢,假如夫妻一方私自挪用隱匿或者轉移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法院是支持追回這筆錢財的。 以下小三要如何防止原配要回錢。

小三要如何防止原配要回錢1

小三不能防止原配追回財產,因爲轉給小三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婚內存續財產,即便丈夫不主張,妻子也可以主張起訴追回。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小三要如何防止原配要回錢

夫妻共同財產爲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小三要如何防止原配要回錢2

一、男人自願給小三的錢能要回嗎

1、我們知道有時候男人不是用現金花在小三身上,而是會以買房買車的方式在小三身上投資錢。婚姻法相關解釋規定的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在要處理之前應該雙方協商達到一致意見以後,纔可以處理而男方養小三贈予給小三的這筆錢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女方是有權把這筆錢追回來的。

小三要如何防止原配要回錢 第2張

2、這個看似容易,其實在操作的`過程當中很難,因爲很多妻子面對丈夫私自挪用共同財產的時候,即使是非常惱火,但卻無能爲力,問題也許是出在丈夫本人是動了真心的。沒有動真心的男人是不會給小三鉅額財產的,既然是動了真心,男人一定會保護好小三,畢竟法律是講證據的,他不可能隨隨便便跑到人家去搜證。以上就是關於男人自願給小三的錢能要回嗎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原配怎麼追回給小三的錢

1、兩個人感情確實破裂,需要起訴到法庭,那麼無疑,對抗的就是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要知道法庭上只是講證據的一個地方,證據越多,那麼那一方勝算就會越大,反之勝算就會很渺小。因此在決定起訴之前就一定要未雨綢繆,收集好男人所有的財務狀況以及他出軌的證據。

2、要以丈夫不可以自己來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爲理由,申請向第三者追回錢財,畢竟婚姻法有規定的是,夫妻有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不可以由一個人私自挪用。

3、假如夫妻一方私自挪用隱匿或者轉移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法院是支持追回這筆錢財的。

小三要如何防止原配要回錢3

起訴小三需要什麼證據

通常,當事人所能夠提供的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信內容、親密照片、證人證言等,其證明力相對來說比較小,通常,法院會取信的能夠直接認定“第三者”的證據有:

⑴書面證據:對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寫的表示悔改的“保證書”、“道歉書”等;以及對方單位在查實其婚外情後對其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還有就是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書信往來。

⑵電子證據: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短信、電子郵件或電話錄音等,但短信、電子郵件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爲宜。

⑶視頻證據:把對方與“第三者”捉姦在牀的視頻錄像或照片,收集此類證據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單獨的親密或做愛的視頻、照片也僅僅能證明通姦事實,還不足以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事實。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單獨的視聽資料也很難被法院採信。如果起訴小三返還財產,還要證明配偶給小三轉帳或買房、買車等證據,是可以起訴追回的。

小三要如何防止原配要回錢 第3張

原配要告小三需要什麼證據纔算是重婚罪

重婚罪的證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

1、書證,比如:保證書、情書,同居房屋的購房合同、產權證、租賃合同等

2、物證,比如: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比如,錄像帶,電話(包括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錄音、短信,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能夠了解重婚事實的知情人範圍主要是當事人的親朋好友、雙方同事、鄰居之間。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自己對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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