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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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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政府爲保障居民生活需要以及提高居民家庭總收入整體水平,在農村生活比較困難符合條件的人可以申請農村低保,以下是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1

一、重慶農村低保申請條件有哪些

1、家庭中主要勞動力因爲某些原因導致不能勞動且沒有其他的生活來源的家庭可以申請。

2、光榮復原的軍人,復原軍人因爲傷病或者其他原因,生活來源收入水平低於正常農名的可以申請。

3、沒有自己的土地,且沒有一個人能動手賺錢養活的自己的人可以申請。

4、法定(贍養、撫養)人 但是(贍養、撫養)人本身就生活困難切又不符合五保條件的老年人、兒童,這類人也可以申請。

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二、申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以申請低保。

1、戶籍狀況是指持有當地常住戶口、有合法固定居所並在當地長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3、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4、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縣社會救助局成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覈對中心,中心的職能是整合公安、住建、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辦等部門和機構信息,作爲社會救助機構審覈審批救助申請的重要參考依據。

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2

(一)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2、好逸惡勞,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爲或者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4、家庭擁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手機、摩托車、空調及貴重飾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第2張

(二)重慶市城鎮低保申請條件

城鎮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優待的,其撫卹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

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3

2022年申請農村低保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可以查找當地的低保政策,各省申請低保的條件有所不同。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佈,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重慶市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第3張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爲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羣衆評議、信息覈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覈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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