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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來源:時髦谷    閱讀: 2.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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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我們都知道作爲監護人,要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的,不同對象的監護人也有不同的規定,以下了解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1

1、民事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對監護人享有監護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什麼是民事行爲能力

1、民事行爲能力簡稱“行爲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爲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爲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法人的行爲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

2、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爲能力爲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

3、民事行爲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爲爲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有監護權利,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2

一、監護人的權利及義務

監護人,指的是對沒有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的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包含:包括:法定的監護人、指定的監護人、遺囑監護人以及委託的監護人。

以上四種形式的監護人又可以被分爲:未成年人監護人和患有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典》第2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我國法律對此進一步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如果因監護人管教不嚴,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爲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以自己的財產適當承擔。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2張

二、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三、監護權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88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35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民法典》(2021.1.1生效)第35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4、《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吸毒、賣淫。”

8、《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9、《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爲的團伙的,應當及時預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犯罪行爲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3

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能否起訴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可以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爲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見,撫養費糾紛案件可分爲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要求。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3張

對於因前者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對方提起訴訟,未成年人作爲法院最終裁決結果的受益人,應爲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因其無民事行爲能力不便參加訴訟,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爲此類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參加訴訟。撫養子女,即便是在父母離婚後,都是父母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由子女的父母作爲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正是體現了這種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精神。

若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或增加撫養費,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對方提出訴訟,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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