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起訴,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因爲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後孩子只能跟着男方,女方如果不撫養孩子,那麼就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直到孩子長大成人,那麼如果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起訴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起訴1
男方要起訴女方不給撫養費的,應當遞交起訴狀。男方要起訴女方不給撫養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可以由當事人親自書寫,也可以由其他人【代】寫。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立案,並且以裁定書的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知道後不服的,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起訴2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XX
被告: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撫養費1050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涉訴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親生兒子。1992年7月25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經XX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元,該撫養費在當時也僅夠維持。
但隨着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50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而原告生母又沒有固定生活來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
被告雖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但基於與生母的關係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原告生母故起訴至法院,於2007年11月15日經XX法院(2007)X民權初字第X號判決,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500元,從2007年9月3日起給付至原告年滿18週歲並高中畢業時止。
然而判決書下來後,被告拖欠9月份至11月份的撫養費,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的撫養費被告也從未給付原告,經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無果,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撫養費10500元(21個月×500元),並支持原告訴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起訴3
對方不付撫養費,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我國對撫養費的規定如下:
1、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爲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
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2、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3、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週歲。
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7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二、什麼情況下可變更撫養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