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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離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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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離婚方式,現在這個時代離婚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了,兩人在婚姻中,因爲各種各樣的矛盾導致了夫妻感情的不合,導致兩人都已經無法繼續的很好的相處下去了,最好的離婚方式。

最好的離婚方式1

一、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1、協議離婚是最常用、最普通的的離婚途徑,據不完全統計,離婚的當事人有80%以上都採取協議離婚的形式。協議離婚對雙方、對子女、對家庭傷害最小,也是本律師大力推薦方式,並在辦理離婚案件中努力促使離婚當事人去正確事實。我爲此建議:

1、離婚當事人先自行談判;

2、離婚當事人請朋友出面協助談判;

3、請律師談判;

4、請律師代書離婚協議。

採取上述談判方式,可能更容易協議離婚,最初的離婚談判,最好由離婚當事人自己親自談判,律師最好不要介入太早,否則律師作用會適得其反。值得注意的事,如何理解“律師不要介入太早”,本律師意思是律師不要出面太早,先由離婚當事人自己充分的談判,但是離婚當事人最好在談判之前,先行諮詢律師,明白其中的風險,明白法律如何規定的,以有針對性的與對方談判。本律師總結爲:“首先諮詢律師,其次自己談判,再憑請律師談判”,這纔是正確的談判方式。

最好的離婚方式

採取協議方式離婚,優點是:迅速、及時,成本小,不太傷感情。缺點是:離婚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還需訴訟解決。這個缺點有時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離婚時,雙方都要結清帳務,將主要義務履行完畢,這樣會避免離婚後一方耍賴不履行。

2、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11條第1款:“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12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第13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最好的離婚方式2

二、訴訟離婚

1、訴訟離婚,是離婚當事人因對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如何懲罰過錯方等問題存在爭議而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情形下所採取的離婚方式,是一種可行的、有效的離婚方式,據不完全統計,有近20%的離婚案件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優點是處理問題不留後遺症,且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具有強制履行效力。缺點是容易激化雙方的矛盾,進一步傷害雙方和家庭感情。

最好的離婚方式 第2張

離婚當事人不要懼怕離婚訴訟,要以平常心態對待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依法進行,人民法院會公平的判案。在無法協議離婚時,訴訟離婚也是必選之路。有些爭議,多次協商解決不了的,通過訴訟就能夠解決;通過協議得不到的,可以通過訴訟滿足要求;法律會快刀剪亂麻,無論雙方有多少恩怨和糾紛,法律都會有一個明晰的判決結果。

因此說,訴訟離婚是可以選擇一種有效途徑,必要時,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當然訴訟離婚聘請律師是很必要的,有時律師良好的服務爲你維護的財產權益遠遠大於你支出的律師費,而這一切都是無形之中,無法比較的,但又實實在在的存在。

2、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好的離婚方式3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在當今日益完善的法制社會裏,這種情形會逐漸減少,本律師不做詳細論述,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1、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12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人民法院處理辦法: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最好的離婚方式 第3張

2、可撤銷婚姻

《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其中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處理辦法: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撤銷,也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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