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月工資計算標準,在現在的現實生活中,針對很多用人單位的某些行爲,是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的,一般是根據勞動者月工資來計算的,那麼來看看經濟補償金月工資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吧。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計算標準1
一、經濟補償金參照的工資標準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時間起點:一般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開始起算,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併等情況,之前的工作依然計算在內;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一般情況下,工作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不足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工資過高,最多按照當地三倍職工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且計算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計算的基數:工資有很多種,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包括了一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那麼已經很明確了:經濟補償金(大體數額)=工作時間/年×工資。
二、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三、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賠償計算年限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不同,賠償或補償不同,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的觀點:
1、若公司是無合法理由辭退您,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爲賠償金。以您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2、若公司有違法原因,您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3、若公司與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若您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計算標準2
一、經濟賠償金月工資怎麼計算
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上述您前十二個月構成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爲:基本收入、績效提成、管理津貼、基金獎勵。
不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爲:社保扣款、員工福利(如果作爲工資發放可算)、集團公司週年慶發的錢(如果作爲工資發放可算)、個人所得稅。
公司承擔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不計算在平均工資裏面。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有上限嗎
經濟補償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過12個月;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人工資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不在以上六種情形內的勞動者,才能被企業列入裁員的名單內。
三、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是多久
按照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下不設上限,沒有封頂。但是如果職工的`工資超過上一年社會評價工資的3倍,那麼經濟補償的標準將以12個月爲上限,也就是最多支付12年。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計算標準3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實踐中往往有“基本工資”、“最低工資”“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幾種不同的概念
用人單位也在工資計算方式上做文章,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本條明確了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李某2009年6月1日被高唐縣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招收錄用,雙方簽訂了爲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勞動報酬計發形式爲:底薪800元+獎金+津貼+補貼。2011年1月份,公司以生產產品訂單少、利潤低爲由,向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但雙方對於經濟補償數額產生爭議。李某認爲: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12月平均工資總額2個月的工資,前12個月平均工資爲2100元,公司應支付4200元的經濟補償。
而公司方則認爲: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800元,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1600元即爲合法。雙方協商不成,李某於2011年3月10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委經審理認爲: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勞動報酬計發方式,在公司提交的員工工資發放花名冊上員工月工資發放數額明確,且底薪、獎金、津貼和補貼是工資總額組成部分
最低工資標準是針對於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應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總額
而不應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該案例中,雖然公司經濟效益下降,但是還能夠按月正常發放員工的工資。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的規定,經仲裁委調解,公司依法支付李某經濟補償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