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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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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對於酒駕的認定的證據,不僅是靠酒精測量儀的測量結果,還需要有抽血檢驗的結果,這纔是證據確鑿,下面爲大家分享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

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1

一、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

從抽血樣送檢到將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 9 個工作內完成(送檢時限 3 日,檢驗鑑定時限 3 日,鑑定結論送達時限3日),節假日除外。

一般醉酒駕駛的血液採樣,在交警將人送到醫院後,如無當事人不配合等特殊情況,五分鐘內就可以採集血樣,最快在半小時內就可以出結果。甚至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現場採血,馬上出結果的實例。

但是實驗室往往需要爲若干份血樣進行測定,同時機器本身也有一定的預熱時間,還須進行經常的維護和管理,再者,實驗後的結果還須經過審覈,必要時還須進行復檢,發出報告之前要經過一系列的環節,但只要實驗一結束,結果就能出來。

所以按照實際情況,實驗室對一份血樣測定都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通常爲七個工作日(必要時還有可能延長)。

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

二、交警大隊怎麼處罰醉駕的?

1、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爲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醉酒駕車肇事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驗血三天就能出結果,醉酒駕駛機動車和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的處理意見是不同的,雖然這兩者都會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吊銷司機的駕駛證,但是對司機的禁駕時間有不同的要求。醉酒駕駛機動車禁駕時間是5年;醉酒駕駛營運車禁駕時間是10年。

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2

交警查酒駕驗血報告幾天能下來

交警查酒駕驗血報告限定在9個工作日完成。

提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如下:

1、由交通警察通知涉案人家屬或涉案人要求通知的其他人。因涉案人拒絕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2、由交通警察將涉案人帶至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抽血,必要時,可以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交通警察應當對抽血過程全程監控,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

3、提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並提取兩份血樣備份,且不應採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

4、提取的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分別使用潔淨、乾燥的容器封裝,並註明涉案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密封袋,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應註明涉案人姓名、提取時間、血樣用途。由涉案人簽名、捺指印、交通警察和專業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有見證人在場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見證人身份情況。涉案人、專業抽血人員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捺指印或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 第2張

5、填寫《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名等情況,並由交通警察、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6、備案的血樣應當交辦案部門證據保管室保存。血樣送檢前,應當低溫保存;

7、對酒後行爲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抽血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3

驗血查酒駕多長時間出結果啊

按規定,從抽血送檢到將鑑定結論送達犯罪嫌疑人的時限爲9天。其中送檢時限最多三日,檢驗鑑定機構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鑑定文書;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製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鑑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

交警大隊醉駕驗血幾天出結果 第3張

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檢驗鑑定時限】檢驗鑑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鑑定文書。檢驗鑑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鑑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一條【鑑定結論送達】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製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應在《鑑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寫明對鑑定結論的意見,簽名並註明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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