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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哺乳期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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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哺乳期工作的規定,女職工在生下了子女之後,由於子女太小,難免需要母乳餵養,所以國家非常人性化有着一個職工母乳餵養的規定,下面爲大家分享國家對哺乳期工作的規定。

國家對哺乳期工作的規定1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6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2、《勞動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9條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國家對哺乳期工作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5、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6、《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爲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週歲。

女員工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除女員工存在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且女員工在哺乳期享有工資福利待遇的。

國家對哺乳期工作的規定2

一、哺乳期工作時間怎麼規定?

可遲到或早退1小時上下班。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新規定的改變就是考慮到現在職工上班、住家不一定在一處,合併爲1個小時。具體怎麼使用這1個小時,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安排在早上晚到、下午早走或中午延長休息時間都可以。

國家對哺乳期工作的規定 第2張

二、何時享受98天產假?

以生產時間爲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懷孕女職工如果在該日期當日及之後生產的可享受98天,在之前生產的按照以前規定享受90天的產假。

因此,勞動法規定女性哺乳期工作時間可以遲到或者提親早退一個小時。而對於產假,依法享有九十八天。女性的偉大,在於面對未知的寶寶,毫無保留的付出自己的母愛。所以,律圖小編希望男性同胞們都要好好愛自己的媽媽和老婆

國家對哺乳期工作的規定3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國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國家對哺乳期工作的規定 第3張

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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