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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如何繼承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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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如何繼承給子女,繼承權這個引發的糾紛案件是很多的,生活中夫妻之間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再婚重組家庭,可能跟其中一方就沒有血緣關係,以下了解房子如何繼承給子女

房子如何繼承給子女1

一、房產如何繼承給子女

1、從《民法典》可知,父母一方在確認死亡爲前提下才可以承繼。如果生前經過產權所有人的同意後可以立下遺囑將房子歸爲子女,那經過公證成爲有效文件後就可繼承。如果沒有的話,因爲子女屬於法律規定的承繼者,因此可以通過法律直接規定的方式來確定歸屬。

2、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不需要支付大量的金額,但還是要支付公證和工本的金額;劣勢在於手續較爲麻煩,需要各種證明身份和關係的文件,花費大筆的時間精力。如果產權沒有過五年出售的話需要收百分之二十的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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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產繼承給子女需要注意什麼

1、這種方式主要在於生前需要立好協議,現在很多老人都會提前準備好,但是立協議並不是一張紙就可以。

2、首先要產權所有人的同意,假設房子共同財產,那麼就要雙方都認可纔可以簽訂。第二選擇專業人員草擬,這樣可以避免日後子女間產生糾紛導致協議失效。第三需要親筆簽字、公證,保證協議有效性。如果有異議可以上訴尋求法律幫助。

3、如果是法律直接規定,那就是按照順序來選擇,首先是夫妻另一方、血親等,那想要給兒女的話,就要其餘人放棄繼承纔可以。

4、要詳細瞭解當地的相關政策,提前諮詢後再準備相關的文件和費用,這樣也能減少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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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子女的`繼承權條件是怎樣的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係時, 繼子女纔有繼承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係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積極條件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2、消極條件

不能有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具體包括: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絕對喪失。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相對喪失。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絕對喪失。

二、遺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由於大多數的父母在離婚或者喪偶之後,其實都會選擇在子女長大之後,自己才重新找一個老伴,而此時雖然建立了繼父母子女關係,但是實際雙方並不存在一個撫養、照顧、教育的關係,所以繼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房子如何繼承給子女3

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是怎樣的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民法典繼承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爲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爲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繫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

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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