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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辱罵如何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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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辱罵如何起訴對方,我們都知道不管是打人還是罵人都是不對的,一些人會在日常生活中和人發生衝突導致大打出手,但是這很有可能會觸及法律,那麼被辱罵如何起訴對方呢?

被辱罵如何起訴對方1

一、遭到辱罵如何起訴對方

被他人惡意辱罵的起訴、維權方式,需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確定。如果只是一般辱罵,沒有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受害人有權以侵犯名譽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行爲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如果辱罵的程度非常嚴重,比如長期辱罵、捏造事實辱罵或者使用暴力方式辱罵,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爲人侮辱、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行爲人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屬於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需要向公安機關控告。

二、罵人被打了警察怎麼處理

罵人被打了警察的處理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對於社會危害造成較小的,一般派出所是教導,罰款處理。對於情節嚴重的長時間不斷的辱罵,而且嚴重的引發打架事件的,對於傷情的判斷需要支付醫藥費賠償的賠償金額等。

被辱罵如何起訴對方

三、辱罵他人可以報警嗎

如果是類似於“被辱罵”的生活小糾紛,雖然可以報警,但警方一般會簡單調解處理,無法最終解決問題,但是會留下報警記錄,有需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調取作爲重要的證據使用。因此,受到不法侵害時都可以報警處理,至於作用和效果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公共場合辱罵他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被辱罵如何起訴對方2

一般的侮辱謾罵,未造成實際嚴重後果的,一般是不夠成犯罪的,也難以構成民事上的名譽權侵權,公安或者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只有被人謾罵,侮辱且自身的名譽受到了嚴重詆譭,造成了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比如被人罵了街坊四鄰都真的誤以爲自己是非常壞的壞蛋等),這個時候纔可能被受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爲;在客觀方面這裏所說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被辱罵如何起訴對方 第2張

所謂“暴力”,是指以強制方法來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如強迫他人“戴-高帽”遊行、當衆剝光他人衣服等。這裏的暴力,其目的不是爲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如果在實施暴力侮辱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傷害後果的,即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當衆嘲笑、辱罵,貼傳單或者漫畫等來侮辱他人。

所謂“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當衆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爲,必須是公然進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構成本罪。

所謂“他人”,在這裏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爲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謾罵等,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並有侮辱他人的目的,過失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被辱罵如何起訴對方3

一、惡意辱罵他人怎麼起訴

1、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3、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被辱罵如何起訴對方 第3張

辱罵他人在法律上也算是犯法的,不過處置的方式和程度要視情節的輕重而定,是不是在辱罵他人後有什麼過激的行爲或對他人是否造成了傷害等,嚴重的侮辱甚至構成侮辱罪。如果一個人無緣無故的辱罵他們,那麼,被辱罵的人是完全可以起訴他並且要求道歉後賠償的。

二、侵權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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