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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辱罵恐嚇第二天可以報警能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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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辱罵恐嚇第二天可以報警能立案嗎,我們的人格尊嚴是不容許能讓他人非法侵犯的,被人辱罵恐嚇這種事情在我們看來也是比較嚴峻的,爲大家分享被人辱罵恐嚇第二天可以報警能立案嗎。

被人辱罵恐嚇第二天可以報警能立案嗎1

被人辱罵可以報警,但是不會立案。因爲被人辱罵屬於民事糾紛,只有觸犯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纔會立案偵查,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情況: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遺棄的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被人辱罵恐嚇第二天可以報警能立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被人辱罵恐嚇第二天可以報警能立案嗎2

怎麼才能立案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爲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被人辱罵恐嚇第二天可以報警能立案嗎 第2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被人辱罵恐嚇第二天可以報警能立案嗎3

立案的條件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

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被人辱罵恐嚇第二天可以報警能立案嗎 第3張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爲,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爲,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於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與起訴和受理相重合,並與審判相連接。即自訴人起訴後,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後,不經過偵查、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對立案條件除應具備上述條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

2、案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應達到什麼程度,才能立案,這既是個理論問題,又是個實踐問題,有待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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