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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可以起訴嗎

來源:時髦谷    閱讀: 2.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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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可以起訴嗎,起訴對方的時候是需要對方的信息,起訴一定要有被告身份信息,否則即使起訴材料都準備好了到了法院也無法立案,下面看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可以起訴嗎。

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可以起訴嗎1

沒有對方電話可以起訴。在法律實務中,起訴狀一般寫明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如果想起訴但不知道對方身份證也不要緊。因爲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寫明,如果如何起訴的條件,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證號也可以。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格的原告,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就符合受理條件,當事人可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是不能起訴的,需要聘請一位律師,給他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他去被告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調取被告的身份戶籍信息。這樣法院才能確定案件是否受該法院管轄。

並且明確傳票等法律文書送達被告的地址。律師通常需要帶着授權委託書、律師證和律師事務所專用調查介紹信以及被告人身份證號等手續,調取被告人的身份戶籍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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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對方手機號碼也是能起訴離婚的。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是提供明確的被告,條件一是被告必須有姓名,條件二是必須有住所,或者在該法院管內有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沒有對方手機號碼但是有滿足兩個條件的,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可以起訴嗎2

如果要起訴,基本條件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法院是無法受理的。

被告區別於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係、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於確定具體的被告。

如果原告在立案起訴階段能夠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一方面有利於被告身份的`識別,足以使該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另一方面有利於後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實踐中,想要明確自然人被告,一般需要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等,鎖定獨一無二的人,而且需要有權威證據證明,不能只是憑空捏造的信息。

具體而言,需要有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例如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等。如果沒有此類權威證據,則需要去公安局、網格辦、街道辦等權威部門調取被告的身份信息。

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可以起訴嗎 第2張

那麼,如果我沒有上述材料...

我只知道他的現住址怎麼辦?

我只知道他的手機號怎麼辦?

我只知道他的銀行卡賬號怎麼辦?

我只知道他的支付寶、微信賬號怎麼辦?

如果只知道以上信息,尚沒達到明確被告的標準。因爲法院不可能主動去核查、調取對方身份信息,工作量太大,容易侵犯個人隱私,也容易導致濫訴,浪費司法資源。

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可以起訴嗎3

1、民訴法規定,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包括被告的姓名,地址、出生年月等,而且這一情況必須由相應的戶籍證明來佐證。

2、可以請律師到派出所調查。律師出示律師證,可以要求派出所提供被告的信息。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可以起訴嗎 第3張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爲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覈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訴訟費用最後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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