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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來源:時髦谷    閱讀: 1.8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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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在法治社會裏,民事糾紛已經是非常常見的行爲了,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糾紛一直都很多,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就應該採用法律手段,但有時人們擔心追不回損失的問題,接下來具體看看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1

一、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一)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爲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爲。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而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爲的存在爲要件。

(三)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範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爲,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2、構成條件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爲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爲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後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二、賠償損失的法律適用

由於《刑法》上的賠償損失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既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又要執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應優先服從刑事訴訟的需要。在具體賠償標準上既要適用《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又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引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三、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有什麼關係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的關係: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2

違約金與約定損失賠償是否可並用?

可以。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所以,可見賠償損失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若一方實施了違約行爲,則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第2張

所以,違約方的賠償範圍應以非違約方因違約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爲限,並不侷限於具體賠償形式,違約金或損失賠償均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因此,根據《合同法》上述規定,違約金是以實際損失爲出,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非違約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共用,並不矛盾。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3

一、違約損害賠償和定金的區別有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和定金的區別在於兩者的特徵存在差異,違約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的特徵:

1、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以補償性爲原則,以懲罰性爲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後,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2、損害賠償金分爲:約定損害賠償金和法定損害賠償金,其中法定損害賠償金可細分爲懲罰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和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3、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以補償爲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懲罰是其例外的、補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無特別規定,法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爲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爲擔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約定預先向對方支付的金錢。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使合同的履行與該筆金錢的得失掛鉤,從而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定金三大特徵: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同時也是發生違約時對違約方不利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具有擔保功能,區別於預付款。

2、 定金具有從屬性、要式性、實踐性。定金從實際交付之日起於實際交付的數額上有效成立。

3、 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超過部分的定金,應認定其無效。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第3張

二、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範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範圍。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

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爲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後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設備後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可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損益相抵:如果違約行爲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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