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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2022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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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2022離婚,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離婚,真正的離婚是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當然在離婚的時候也避免不了財產的分割。以下分享最新婚姻法2022離婚

最新婚姻法2022離婚1

《民法典》生效後,《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1、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根據現行《民法典》,夫妻雙方只要帶好以下材料:符合要求的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

今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要在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錯過時間,就認定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才發放離婚證。

也就是2021年開始,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否則離婚協議將視爲協議不完善,要打回重做。

最新婚姻法2022離婚

3、增加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現行《民法典》中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增加明確婚姻關係解除的時間點

《民法典》增加明確了婚姻關係解除的時間點: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在《民法典》中對離婚增加了新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持有關材料,離婚時參照《民法典》最新規定。

最新婚姻法2022離婚2

一、婚前財產離婚時怎麼分

1、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2、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最新婚姻法2022離婚 第2張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約定要具備哪些條件

1、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與目的合法,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最新婚姻法2022離婚3

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怎麼分配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這部分財產通常是被認定爲夫妻個人財產的。日後夫妻離婚的話,是不能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的,能夠進行分割的僅僅是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

一、夫妻離婚婚前個人財產要分割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這部分財產通常是被認定爲夫妻個人財產的。日後夫妻離婚的話,是不能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的,能夠進行分割的僅僅是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

二、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爲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最新婚姻法2022離婚 第3張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爲個人財產。

三、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知道哪些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就能大致知道婚前個人財產怎樣認定了,但是在判斷是否是婚前個人財產時還需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爲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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