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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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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二建,隨着現在教育的普及程度,很多的人在遇到涉及法律層面的時候是學會了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這說明法律的知識層面是比較的深入人心。以下分享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二建。

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二建1

一、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1、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如下:

(1)客觀性,客觀存在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並對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造成影響、這些干擾事件還要有確鑿的證據說明;

(2)合法性,當施工過程產生的干擾,非承包商自身責任引起時,按照合同條款對方那個應給予補償,索賠要求必須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

(3)合理性,索賠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實際損失、採用合理的計算方法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二建

二、建築工程索賠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建築工程索賠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發生;

2、與合同對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經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4、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二建2

一、建設工程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有

1、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索賠事件又稱爲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二建 第2張

(4)對於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因爲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6)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二、什麼是建設工程索賠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 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做了專門闡述。

三、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的依據

《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可以作爲推行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二建3

工程索賠的簡介

索賠,即一方【請求】對方就【非因己方責任】產生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它大概包含這麼幾個方面:

(一)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的索賠

承包人向發包人索賠通常包括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費用索賠是因爲出現了非承包人責任而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或蒙受損失,進而要求發包人給予經濟補償。

工期索賠則是非承包人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因此請求順延工期的索賠,但是工期索賠的確認往往隱藏着經濟索賠的確認,承包人最初僅是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的索賠,如發包人未經覈實即確認索賠產生原因爲己方導致,則未來承包人仍可向發包人方主張窩工損失的索賠。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59號關於天津博海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住總第六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工程施工中存在發包人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並導致工期拖延,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確認的結算審覈書等證據主張停工損失索賠勝訴。

(二)發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實踐中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的情況雖然相對較少,但發包人也有權提出索賠,比如:承包人施工組織不當對關鍵節點延誤、承包人未盡工程照管義務、承包人導致工期延誤等。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96號民事判決關於再審申請人成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陝西錦澤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西安市蓮湖區安遠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發包人因承包人工期延誤向購房者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發包人向承包人就逾期交工損失提出索賠,最高院支持的勝訴案例。

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二建 第3張

(三)索賠具有程序要求

一般索賠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先在索賠事件發生後一定時間內提出索賠意向,再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出正式的索賠申請並附證明材料,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即GF-91-0201)36條規定:“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2013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對索賠程序規定基本一致,只是2017版增加了通過監理人提出索賠的程序,細化了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索賠的處理時間,以承包人提出索賠爲例:

1、承包人索賠提出程序

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發包人答覆程序:

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索賠報告存在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28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逾期答覆的,則視爲認可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之所以對索賠程序約定如此清楚,是由於工程建設週期較長,如索賠提出較晚,則易導致索賠證據遺失,無法理清各方責任,無法確定是否具備確認索賠的條件。工程建設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正當合理的索賠要求確認,對發承包雙方的順暢溝通顯然十分有利,因此雙方均遵守索賠程序,避免誤解產生,從實現工程建設目標來看,無疑是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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