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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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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在很多時候簽訂合同能夠很好的幫助我們和對方的利益,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那麼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是多久呢?

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1

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適當延長。

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2

一、經濟合同訴訟時效爲多長時間

一般爲二年。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以下三種事由可以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1、債權人主張

2、債務人同意履行

3、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二、民法通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 第2張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 第3張

三、經濟合同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

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一般動產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2、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

即使主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債權,亦不影響保證人享有的`主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3、企業如何避免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不受保護的風險

1)風險防範

制定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比如定期對賬、逾期付款超過1年的壞賬的催收制度等。

2)彌補與補救

面對已經經過訴訟時效的壞賬,儘量與其協商確定債務處理方案,以書面形式固定對方同意履行債務的證據(包括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爲)。

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3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範。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範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無效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 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經濟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 第4張

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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