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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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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工廠)粉塵車間(崗位)。

3.主要引用標準: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xx)《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xx)

4.職責和權限:

4.1公司(工廠)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範要求設置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並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4.2.公司(工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工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4.4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範,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項目實施檢測。

4.5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設備,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誌,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5.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築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得設置在多層廠房中。粉塵車間門窗框架應爲金屬材料製作,安全門應向外開啓。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護暢通。

5.2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鋁鎂合金粉塵車間的滅火器材不可選用乾粉滅火器,水劑型和泡沫型滅火器。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誌應由崗位作業人員定期檢查、維護,實施定置管理;

5.3粉塵車間(崗位)應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或水煤氣管,達到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符合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阻爆、隔爆、泄爆裝置。除塵管道不應有降塵現象。有異常現象,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及時報告設備管理部門處理。

5.4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安全主任組織專門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5粉塵作業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製作的工作服。作業時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耳器。

5.6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並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明火作業的,動火作業人員應依規定向公司(工廠)安全責任人提出申請,經許可,落實相關安全作業措施後方可作業。

5.7粉塵作業車間處於建築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於廠房建築的,應有防雷裝置。 5.8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並保證其狀況良好。

5.9粉塵車間(崗位)設施設備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每週進行檢修。崗位工人對生產用設備設施進行日常保養。

5.10作業完畢後,崗位作業人員應當立即收集除塵袋,除塵管道中的粉塵,不得使用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設備,以及身體、衣物上的粉塵。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打除塵設備金屬材質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塵應當進行降溫後貯存,並不得與其他可燃物品同貯。鋁鎂粉塵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

6.粉塵檢測和監控

6.1乾式除塵器內應安裝超溫報警器。

6.2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使用法蘭連接的收塵器,法蘭兩端的電阻應小於0.03Ω。

6.3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除塵器接地電阻進行檢測,接地電阻應小於100Ω。

6.4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應當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有異常,應當採取措施處置;無力處置的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主任報告。

6.4 7.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處置

7.1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徵兆,以及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後,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並立即向公司(工廠)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7.2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並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2鋁鎂合金粉塵發生事故不得使用乾粉滅火器,水,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

1、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負責所管轄區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爲主”方針及《煤礦安全規程》。

3、對新購置的防爆電氣設備及修理後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入井前的防爆檢查及發證工作。

4、堅持每月不少於20次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作,發現問題,下發隱患通知書,監督跟蹤落實隱患整改工作情況。有權對井下失爆的基層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5、參與驗收防爆設備的入庫。

6、參與新設備、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7、每月做好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配件及材料的計劃工作。

8、關心井下供電的安全情況,經常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②、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工藝控制參數”及設備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設備和儀器。

③、加強生產區和儲罐區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區內,嚴禁使用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碰撞,絕熱壓縮等火源,並預防自動發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的發生,避免雷擊和光熱射線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區必須在顯眼的位置設置防火警示標誌。

⑤、在防火防爆區域內閒人謝絕進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鐵釘的鞋類,禁止帶入火種。

⑥、按規範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定期保養。

⑦、定期檢測防雷、防靜電、防火花的設備設施,確保防護設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⑧、防火防爆區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並按照動火的規定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準在動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採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生產工人必須配用防塵罩。

②、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應採用消聲設施或個人帶防護耳機。

③、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於設備、擴散於環境,作用於接觸工人,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設備、環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儘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④、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污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⑤、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籤、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⑧、有毒作業場所的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廠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管理、生產、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不適用於礦山井下和炸藥廠。

2 引用標準

GBl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T1560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3 術語

3.1可燃粉塵

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的場所。

3.3惰化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氣體,或將惰性粉塵撤在粉塵層上面。使這些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發生時,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泄爆

有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國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通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泄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6二次爆炸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衝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雲,並被其後的火焰引燃發生的連續爆炸。

4 一般規定

4.1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改擴建企業,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4.2企業法人必須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並採取能有效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4.3企業應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並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職工瞭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應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設備必須是粉塵防爆型的。

4.6生產粉塵防爆產品,必須經勞動部或其指定的單位許可,並頒發許可證。

4.7安全、通風、防爆、泄爆等設施,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拆除。

4.8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應有粉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粉塵雲與粉塵層着火

5.1防止散裝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必須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在室溫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應貯存在惰性氣體或液體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貯存。

5.1.2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必須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必須採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當自燃過程已經發展到可能導致燃燒或爆炸時,必須慎重採取制止自燃發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5.2.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安全負責人批准的作業證;

b.明火作業開始前,應徹底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

c.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隨後的冷卻期間,嚴禁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d.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必須與設備的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5.2.2與粉塵雲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光源、加熱器等),其表面允許溫度必須低於相應粉塵層的最低着火溫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塵的場所、設備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2.3.1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必須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必須安裝速差傳感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5.2.3.3鬥式提升機必須配備安全保護裝置。

5.3防止電弧和電火花點火

5.3.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採取相應防雷措施,

5.3.2當存在靜電點火的危險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5.3.2.1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採用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製品間接接地。靜電直接接地電阻不大於100Ω,間接接地電阻不大於107Ω。

5.3.2.2直接用於盛裝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採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製成。

5.3.2.3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必須進行跨接。

5.3.2.4操作人員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5.3.2.5禁止採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塵雲能夠被偶然碰撞(如金屬雜物與工藝設備內部零件之間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

5.4.2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設備碰撞。

5.4.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5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1997―12―30批准 1998―07―01實施

前言

我國的火力發電廠、噴煤鍊鐵廠和水泥廠,需大規模的生產煤粉。長期以來,這些企業的防火防爆無規範可依,整體防災抗災能力弱。爲了改變這一局面,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朝遠、張引合、田仁曲、謝波、苑洪湘。

本標準委託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負責解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粉生產場所防爆安全技術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有爆炸危險性煤粉(以下簡稱煤粉)生產場所的工程設計、施工及煤粉的生產、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爲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爲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90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GB 13532―92 乾粉滅火劑通用技術條件

GB 15577―1995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5―199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J 16―87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煤粉 pulverized coal

細微的煤顆粒。

3.2 煤粉生產場所 preparation place of pulverized coal

進行煤粉磨製、輸送、收集、儲存等工藝過程的場所。

3.3 輸粉管道 transportation duct of pulverized coal

磨粉機出口到煤粉倉之間輸送煤粉的管道。

3.4 煤粉倉 pulverized coal collecting tank

儲存煤粉的容器。

3.5 制粉系統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preparation

從原煤堆放處開始到煤粉倉爲止的將原煤乾燥磨製成煤粉,並進行收集和貯存的系統。

4 一般規定

4.1 新建煤粉生產場所的設計、施工及煤粉的生產、管理,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生產場所應採取措施達到本標準的規定。

4.2 企業必須將其所生產的煤粉送往煤炭工業部指定的單位進行煤粉有無爆炸性鑑定,並對有爆炸性的煤粉進行爆炸特性參數測定,確定其着火爆炸的危險程度。

4.3 企業應結合自身煤粉生產場所的特點,制訂本企業的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並定期進行檢查。

4.4 企業須認真進行安全生產和煤粉防爆知識教育,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者,方準上崗。

4.5 煤粉生產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4.6 煤粉生產場所應進行防爆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包括煤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着火

5.1 防止煤粉自燃

5.1.1 煤粉倉、布袋收塵器灰鬥壁、輸粉管路內壁應光滑,下料錐體壁與水平面夾角應不小於70°。

5.1.2 輸粉管道與水平面夾角應不小於45°,應避免水平管道。

5.1.3 輸粉管道的最小負荷工況設計流速應不小於15m/s。當必須佈置水平管道時,額定負荷工況設計流速應不小於25m/s。

5.1.4 在煤粉倉、輸粉管道的拐彎處、布袋收塵器灰鬥處,積存煤粉容易引起自燃,應設置溫度監測裝置,一旦發現溫度異常時,自動報警,並採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6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 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 範圍:適用於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爲禁火區。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3歐姆。

4.1.11 廠區內未經批准,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並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範"(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塗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並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佔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廠房建築物、構築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後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錶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乾淨;檢修後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後,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用空氣乾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後進行。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於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錶和安全閥。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後,方可通過水封並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於250毫米。

.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 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佈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於15米的要求。油罐區、裝卸區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佔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於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乾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並列爲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於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於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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