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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顧問合同範文合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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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法律顧問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法律顧問合同範文合集六篇

法律顧問合同 篇1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爲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減少甲方法律風險,使其經營管理、投資決策更加科學化、法制化,甲、乙雙方依據《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律師李振興提供常年法律服務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請乙方,乙方接受甲方聘請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的法律服務內容:

1、蒐集行業法律、法規,關注相關立法動態,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通過培訓等途徑提升甲方員工法律意識;

2、依據甲方業務經營範圍,依法起草、修改、審覈公司各類合同文件,提供相關修訂意見;

3、根據甲方授權處理其相關訴訟、非訴訟活動等法律事務;

4、參與甲方重大經營管理、投資事項決策的有關會議或談判,向甲方提供決策的法律依據或諮詢意見;

5、應甲方要求對有關業務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出具法律意見,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依據;

6、涉及委託事項範圍內的其他法律服務工作。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就其法律事務委託乙方及時處理(一般時限爲三個工作日);

(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了解,提出改進意見及要求;

(3)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全面、真實的材料,若因甲方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全面,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甲方應當爲乙方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等便利條件。

2、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在甲方授權的範圍內充分履行職責的權利;

(2)乙方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

(3)乙方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接受與甲方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的委託;

(4)由於乙方工作過程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根據造成損失嚴重程度,甲方將扣除部分法律顧問費用,直至扣完爲止。

四、工作安排:

1、甲方應指派專人與乙方保持日常聯繫,並配合乙方的工作,乙方在法律事務上應與甲方人員充分協商,尊重甲方人員的意見;

2、合同生效後,乙方應與甲方商定工作時間,甲方若有臨時性法律事務,可及時與乙方聯繫,由其及時處理。

五、費用的支付與收取:

1、甲方在合同期內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支付時間爲:甲方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元整,以後每季度支付 元整。

乙方代爲甲方免費處理 起甲方作爲被告之訴訟案件(若作爲原告,則一起原告案件等同於兩起被告案件),對超過約定數量案件代理費用,按《河南省律師協會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意見》規定標準優惠50%另行收取費用(見附件)。

2、乙方在爲甲方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文印費等差旅費用由甲方負擔(鄭州市區內全免)。

六、違約責任

合同一經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完全履行,若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爲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根據需要可在報刊上公告聘請事宜。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2

(一)用人單位的締約資格

依法成立的各類法人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有權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雙方的知情權

(1)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

(2)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三類。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而特定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

(四)勞動合同的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外,其他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

(五)勞動合同的內容

1.必備條款與任意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直接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從而形成勞動合同的任意條款。

2.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新錄用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考察瞭解的特定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服務期、競業限制與違約金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特定情形下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期間。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出於保守商業祕密的目的,與勞動者約定的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間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該用人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該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爲了保護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和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上述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六)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

1.勞動合同的生效

(1)主體合法。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

(4)形式合法。

2.勞動合同的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建立始於用工之日,而非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時。

(七)扣押及擔保禁止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法律顧問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爲了甲方管理的科學性、合法性,提高甲方依法管理的水平,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甲方聘請乙方爲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簽訂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委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爲責任律師,負責處理甲方的日常法律事務。甲方若遇到專業法律事務或甲方認爲宜由責任律師以外的律師辦理的事務,由乙方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或與責任律師共同辦理。

二、乙方承諾所派責任律師爲甲方提供以下優質法律服務

1.就甲方在生產經營、行政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建議和有關法律依據,使甲方依法辦事,保證其決策的合法性;

2.草擬、審查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所涉及合同、協議書、決定、章程等法律文書及其他法律事務文書;

3.協助甲方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提供企業所需的法律信息,解答企業提出的法律諮詢;

4.協助甲方開展對員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活動;

5.指導甲方單位內部的法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6.對甲方重大經營項目進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7.辦理甲方委託的其他需責任律師直接面對第三人的法律事務;

8.參與甲方的改制、合併、分立,分支機構的設立、清算等法律工作事務;

9.代理甲方參與各類經濟糾紛的調解;

10.處理甲方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爲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如發生複雜的法律事務(如資產重組、收購兼併、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訴訟、仲裁等預計投入工作超過________小時的專項法律事務)時,甲方應當向乙方另行辦理委託手續。同時,甲方須另行支付乙方律師費,乙方則按同類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四、服務方式

1.乙方實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法律服務制度,根據甲方需要,乙方隨時提供法律服務,若甲方需乙方定期提供服務,雙方另行協商;

2.乙方接受委託後,建立法律顧問服務檔案,記錄服務情況,甲方需提供營業執照、章程、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複印件。

五、根據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如下費用

1.法律顧問費每年________萬元,第一年顧問費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日內________________付清,以後每年於一年屆滿前________________日內支付;

2.辦案費用(爲甲方辦理法律事務期間的食宿、交通、通訊、資料、文字處理、工商查檔等費用)應當事先向甲方提交預算清單,按“實報實銷”原則由甲方承擔。

六、乙方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顧問費,反對甲方向責任律師支付合同以外的費用(辦案費用除外)。

七、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支付顧問費的,經乙方催告________日內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承擔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八、本合同經雙方有效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不得無故要求解除合同。

九、如甲方認爲需刊登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啓示的,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雙方在本合同中需特別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乙方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限屆滿後如需續聘,雙方協商後合同另訂。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4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之需要,爲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有關規定,聘請乙方指派的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指派 律師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應當根據事實與法律,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合同約定之顧問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選擇乙方指派律師爲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1、爲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這種諮詢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頭處理意見,也包括向甲方提出書面意見供甲方決策使用;

2、爲甲方審查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關方面法律的設計與諮詢服務,協助甲方增強內部管理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3、爲甲方起草或審查重大經濟合同、協議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減少潛在糾紛;

4、協助甲方,對甲方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

5、參與甲方的重大對外談判與協商活動,協助甲方處理談判與協商中的有關法律事務;

6、爲甲方引進外資、技術轉讓、興辦合資或合作企業、股份轉讓、資產重組等項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見;

7、爲甲方開展或涉及的重大經營活動或法律行動提供法律策劃方案,這些經營活動或法律行動包括:

(1)工業產權的取得與保護;

(2)市場佔領與開拓;

(3)形象確立與廣告宣傳表述;

(4)債權債務安排與重組;

(5)侵權損害賠償與追索;

(6)重大投資決策風險預測與評估;

8、企業改制、公司併購;

9、企業股份制改造並上市;(聯絡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機構共同辦理)

10、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聯絡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機構共同辦理)

11、協助甲方辦理涉及調解、仲裁、訴訟和其它非訴訟案件所需要的各種程序性手續。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師作爲具體參與有關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以及承擔公司併購、合資、股權轉讓、企業股份制改造並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項目法律風險控制等重大專項法律服務時,甲方應另行與乙方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按照乙方的優惠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即按《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情況,提供與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文件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顧問服務費。

3、甲方應當爲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爲不適合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常年法律顧問工作過程中,應按實際情況確認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量記錄。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顧問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爲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顧問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顧問工作。

8、簽訂本合同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第六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顧問費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師服務費用。

2、差旅費

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按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該差旅費包括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互聯網上網費;不包括文件資料打印費、複印費、特快專遞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法院等單位收取的費用。

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合同相關的工作,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方律師出差後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十條中另行註明。

4、根據《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七條 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爲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若相關單位和個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師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10—15%收取律師費用。

第八條 乙方律師在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服務過程中,如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重大執業過錯而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協助向已經爲乙方辦理了執業保險的有關保險機構索賠。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並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空白)

第十一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託法律事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惟一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爲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五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簽約時間:年 月 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鑑於:

1.甲爲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並依其法定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2.乙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由於甲方的經營活動會涉及各種法律問題,因此甲方爲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決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爲常年法律顧問,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本着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爲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具體包括:

1.以書面或口頭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起草、審議、修改甲方在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繫活動中的合同、協議、章程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和規章制度;

3.甲方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意見,或者應甲方的要求,從法律上對其決策事項進行論證,提供依據;

4.甲方的要求,參與磋商、談判,提供諮詢服務,審覈或準備談判所需要的各類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7.根據甲方的需要,對其有關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併爲其出具法律意見書;

8.應甲方要求,對其相關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講授法律實務知識,或視情況進行專門的法律培訓;

9.經甲方授權,簽訂甲方與他方所協商的有關合同;

10.接受甲方委託,代爲辦理相關資信調查法律事務;

11.提供與甲方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12.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服務。

第二條 乙方委派_________律師作爲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第三條 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資料和文件,並保證所提交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當爲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_________爲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法律顧問。

5.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爲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範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諮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覆。

7.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通訊設備。

8.由於甲方的原因而導致上述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9.甲方委託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範。

第四條 乙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乙方應當向甲方委派合格、資深的律師提供上述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盡職完成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在法律的範圍內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有權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乙方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擱辦理受委託事項等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師只爲甲方法人提供法律服務,無義務爲甲方的員工提供法律服務。

10.乙方的工作時間、地點應根據甲方的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繫約定。

第五條 顧問費及支付

乙方按照《_________》、《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規定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顧問費爲每年¥_________元。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師顧問費用。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 帳戶號:_________。

甲方如果委託乙方辦理本合同第一條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專項顧問事務,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費時應予以優惠。

第六條 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複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無正當理由,擅自更換作爲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乙方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後,仍不改正的;

4._________。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過錯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違反此款規定,都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並支付本合同律師費用的_________%作爲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爲_________年。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第十一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第十二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五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七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爲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6

聘請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特聘請乙方擔任上述項目的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派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擔任甲方上述項目的法律顧問。

2.項目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1)對項目有關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2)參加項目的實質性談判;

(3)協助甲方草擬項目的有關協議、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4)審查項目的有關法律文件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3.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上述項目結束時止。一方要求變更或者終止須另行協商一致。

4.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項目法律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萬元。籌資款項到位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__萬元;餘款_____付清。項目因故終止,乙方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酬情協商減退。

5.乙方爲甲方上述項目所需之交通、食宿及旅差費津貼等均由甲方承擔。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協商,同時適用國家有關保密條款規定。

7.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8.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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