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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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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規定,名字是要伴隨人們一生的,生活中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但是往往更改名字會隨着年齡的增長而變得複雜困難,以下分享姓名變更規定。

姓名變更規定1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4)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准予變更的證明;

姓名變更規定

(5)其他證明。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準備好自己已經打算修改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姓別是不允許修改的,但是部分人員以前是跟母親姓的,也可以修改成跟父親姓,跟父親姓的也可以修改跟母親姓。在工作時間到自己戶口本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中心申請辦理,跟戶籍科的人員說明需要改名字的理由,然後就把相關資料給他們。

改名之後的身份證,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名字和戶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後戶籍檔案裏面會註明自己的曾用名。滿16歲辦理身份證時候,一起把身份證的名字也修改,不用浪費,上大學、工作之後改名字影響比較大,比較麻煩。

姓名變更規定2

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變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辦理,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元建議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

2、上述材料準備好了,就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然後是派出所自己經過調查審覈,確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覈。還有就是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

身份證變更名字有嚴格的申報限制條件和理由

(一)戶口本與身份證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姓名變更規定 第2張

(二)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證名字錯誤的;

(三)身份證名字或名字的諧音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四)身份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上關於成年人身份證變更名字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是本人要表達變更名字的意願,第二是變更名字的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諾變更名字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變更一次名字。

成年人身份證變更名字一定要慎重,因爲名字變更後會影響到自己的檔案、學歷證書、銀行卡、社保卡、醫保卡以及產權證等以往其他證件的使用,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公安部門也有規定,爲保證社會關係的穩定性,成年人申請變更名字的,應當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

姓名變更規定3

一、怎麼申請改名字

1、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2、成年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相關的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即可;

3、填寫改名申請提交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寫更名申請。

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姓名變更規定 第3張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二、注意事項有哪些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

3,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爲“曾用名”備查。

姓名變更規定4

姓名權侵害維【權】基本常識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一、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性、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二、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姓名變更規定 第4張

三、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爲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爲特定行爲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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