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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範文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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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進口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進口合同範文合集6篇

進口合同 篇1

買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料標明貨號、毛重、淨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並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

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覈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擡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爲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爲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註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註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合同號及嘜頭,並逐件列明毛重、淨重和貨號。

D.製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

寄送 A

B C D 送交方議付銀行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空郵目的岸外運公司(副本)

E.按本合同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爲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爲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隻,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爲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並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爲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並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隻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繫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隻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後,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隻不能於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隻到達裝運口岸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並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覈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隻裝運。載貨船隻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後90天內,根據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並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爲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爲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爲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進口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外貿代理甲方直接進口_________________(採用包乾費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一、包乾費總額爲_________元人民幣。項目如下:

1.品名:_________________;備件____套(清單附後);商標:________(_________牌);型號:________;原產地:____________;

2.起運港_________________至中國_________________;外方交貨到_________港口的時間,應由買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

3.價格中已包括貨物成本、國外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

4.外方來華人員(安裝、調試、同時培訓一名中方專職操作維修售後服務人員國際機票等)費用人民幣_________元;

5.進口關稅和增值稅,按海關實際徵收數額繳納。外貿進口代理手續費、商檢費、銀行費用、保險費、港口費、運雜費、國內短途運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均包括在總額_________元人民幣包乾費之內。

二、付款條件

1.簽訂進口代理協議書後(貨到_________前____天)買方應預付每臺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爲支付進口關稅、增值稅和國內運費。

2.接着,貨到_________後3日內,由外貿支付有關進口關稅清關提貨給買方;

3.當買方收到機器一週內,外方來華人員負責安裝調試,同時培訓一名中方專職操作維修售後服務人員。在機器運行正常3天后,由買方支付給乙方每臺人民幣_____元作爲外方來華人員的安裝調試機器、培訓中方專職操作維修售後服務人員和國際往返機票等費用

4.當安裝調試、正常運行30天內,且經買方驗收合格後,買方應將貨款餘額一次付清。

三、其他說明

1._________________型號_________________產量: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文字軟件系統:中文/英文

3.有關備件____套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由買方在安裝調試_________前自理購置。

5.外方1—2人在華安裝調試機器培訓中方專職操作維修售後服務人員期間(約7天)的食宿費用,由買方承擔。

6.如果機器出現故障,經外方培訓的中方專職操作維修售後服務人員無法修復時,機器將由外方負責終身維修,來回路費由外方自負。甲方也可以退貨給乙方。對造成的損失將由乙方負責對外交涉協商索賠。若協商無效,可提交簽約地法院解決。

7.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依據_________________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進口合同 篇3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郵編: 電子信箱: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郵編: 電子信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進口本合同項下貨物一事達成一致,茲同意按照下述條款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進口下述貨物(以下稱“貨物”): 貨物名稱 規格 數量 品牌/商標 其它

二、委託項目:

一、甲方委託乙方以乙方名義與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外商”簽訂進口合同(以下稱“進口合同”),向其購買上述貨物。

二、乙方向外商購買上述全部貨物的總價爲_________________(不含稅款及代理費)。

三、進口合同中對貨物的質量要求應爲:

技術標準(標準制訂人、標準名稱、標準代號/編號等):

特別約定:

三、乙方義務:

一、根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簽訂進口合同。

二、按照進口合同的規定,辦理貨物在中國境外的運輸、保險事宜。

三、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對外付匯手續。

四、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甲方交付貨物。

五、本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甲方義務:

一、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及時將購買貨物所需全部資金、相關稅費及代理費付至甲方帳戶。

二、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貨物。

三、應乙方要求,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有關貨物技術標準、質量要求等方面的對外談判及有關活動;必要時,負責編制合同附件。

四、檢驗貨物並及時對貨物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五、本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付款條件:

一、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____前,憑乙方書面通知,將進口合同所規定的全部貨款匯入乙方帳戶;甲方支付人民幣的,折算匯率爲: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____前,憑乙方書面通知及海關出具的有關單據,將因進口貨物而應向海關繳納的稅款匯入乙方帳戶。

三、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____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代理費金額爲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進口合同總價的_________________%。

六、貨物交付:

一、貨物進口批文由_________________方負責辦理。

二、乙方應於貨物預計到達中國口岸前________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有關情況;並於貨物到達中國口岸後立即通知甲方。

三、甲方應在乙方發出到貨通知後_________________日內赴交貨地點收貨。

四、貨物在中國境內的法定商檢由_________________方負責,費用由_________________方承擔。

五、乙方應在_________________將貨物交給甲方,貨物自進關口岸至_________________的運輸及保險由_________________方負責,費用由_________________方承擔。

七、對外索賠:

如外商在履行進口合同時有違約行爲,甲方決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所需費用及協助,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擔或享有。如甲方未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所需費用及協助,乙方無義務對外商提起任何仲裁或訴訟。八、違約責任:

一、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及時支付有關款項,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金額爲逾期支付部分的萬分之五/每天;逾期超過十五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支付全部款項前,乙方有權留置全部貨物。

二、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貨物,應承擔延遲提貨期間發生的貨物倉儲費及其它費用;逾期超過十五天不提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處置未提取貨物。

九、爭議處理:

凡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它: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效力均等。

三、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發佈)的規定執行。

十一、特約條款(如本合同其它條款與本款的規定發生衝突,以本條的規定爲準):

委託人:

代表人簽字:

蓋章:

受託人:

代表人簽字:

蓋章:

進口合同 篇4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進口XXXXXXXXX業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進口XXXXXXXXX,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

二、雙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責任

1.負責與外方商定所有合同條款,並對合同的全部內容及交貨內容負責。

2.及時向乙方支付定金及貨款。定金爲合同總金額的25%,於雙方協議簽訂三日內支付,其餘75%貨款由甲方提供工廠擔保,並於信用證開出後十天內付清,擔保函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按時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比例爲合同金額的3%,於協議簽訂三日內支付。

4.預付港口一切費用(報關、接貨、滯報、滯箱費等),預計爲XXXXXXXXX元(根據實際費用結算金額,多退少補)。支付銀行利息(XXXXXXXXX個月,金額爲XXXXXXXXX)及銀行費用。

5.保證該票貨物進口加工後以XXXXXXXXX公司名義再出口,詳見雙方出口代理協議。

(二)乙方責任

1.根據甲方提供的外銷合同條款對外簽約,詳見XXXXXXXXX合同(編號XXXXXXXXX)。

2.負責辦理進料加工手冊及其它相關手續。

3.負責代甲方辦理報關、接貨等手續。

4.及時將有關單據轉交甲方。

5.如發生索賠等經濟糾紛,乙方可在甲方委託下,代辦有關涉外手續。

三、甲乙雙方應各自履行職責義務,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出現問題或發生損失由各自承擔責任。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與甲方出具的擔保函同時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XXXXXXXXX 乙方(蓋章):XXXXXXXXX

代表(簽字):XXXXXXXXX 代表(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進口合同 篇5

買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料標明貨號、毛重、淨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並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裝運口岸:

第五條目的口岸:

第六條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2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覈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擡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爲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爲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註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註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合同號及嘜頭,並逐件列明毛重、淨重和貨號。

D.製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

寄送ABCDEF

送交方議付銀行3431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進口合同 篇6

買方:

法定代表人:

賣方:

法定代表人: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料標明貨號、毛重、淨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並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裝運口岸:

第五條目的口岸:

第六條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20天通過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爲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並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爲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並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隻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繫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隻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後,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隻不能於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隻到達裝運口岸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並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覈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隻裝運。載貨船隻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附近地區。

第九條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蓋章)

代表人:_(蓋章)

代表人: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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