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2週歲的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已滿2週歲的孩子可以協議約定撫養權,約定不成,由法院根據有利子女原則進行判決。
一、夫妻離婚孩子要怎麼判
1、未滿兩週歲的子女,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已滿兩週歲的子女,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撫養義務,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
已滿八週歲的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尊重其意願。無論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如何,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與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離婚爭取孩子撫養權如何取證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最後,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一、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決?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夫妻離婚孩子首先是可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二、具體確定辦法是什麼?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01.孩子不滿兩週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等等。
此外,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02.孩子已滿兩週歲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從理論上來說,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於子女生活的環境和條件,直接撫養權即歸該方。同時區分考慮:
孩子已滿兩週歲不滿八週歲:法院在依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進行判決時,主要考慮父母哪一方能夠照顧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業經常是由誰簽字,家長會經常由誰去開,課外活動由誰繳費、簽字、陪同等。
孩子已滿八週歲未滿十八週歲:應當尊重孩子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