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婚外情,隨著觀念的轉變,社會經濟的發展,婚外情已成為一個普遍現象,這影響了很多夫妻之間的感情,很多夫妻也因此而離婚,對社會也造成不好的影響。以下來了解如何判斷婚外情。
如何判斷婚外情1
一、婚外情的認定是怎樣的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異性做出的書面材料;
(1)雙方往來的書信或一方的日記等記載婚外情事實的書面材料;“白紙黑字”的記載,如能清晰完整地反應案件事實或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般能取得較好的證明效果;
(2)當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時,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異性情急之下寫下表示“保證悔改”,“不再往來”等的“保證書”、“道歉信”、“承諾書”等。
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沒有充分證據否認該書面材料是出自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則一般會被法官採信,作為認定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顯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親密關係的各種照片;
例如,記錄了他們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等親暱行為的照片,也能從一個側面證實其間存在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
3、錄音錄影等能夠證明有婚外情的視聽資料;
如談話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係、在自家安裝攝像裝置,拍攝到配偶與婚外異性舉止親暱的錄影等;
4、手機簡訊;
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簡訊。
鑑於此類證據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儲存比較困難,二是穩定性差,容易刪減或編輯,且難以通過一般的技術手段發覺;三是很難直接證明簡訊傳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誰。
應儘量將簡訊保留在接收的手機記憶體或儲存卡中,並經公證機關的公證程式,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5、通訊軟體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
在現實生活中,通過QQ、MSN等通訊軟體聊天記錄和電子郵箱中的來往信件,發現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現象大量存在,但此類證據同樣存在儲存困難,穩定性差且無法證明發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問題。
所以這兩種證據也很難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通過截圖列印或公證後,只能將其作為輔助的證據材料,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6、可以進一步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材料
(1)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
(2)共同居住的小區鄰居、保安等服務人員的證人證言;
(3)警方的筆錄和出警記錄;
實踐中有一種常見的做法,如果發現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的同居地點,可以撥打“110”以“發現賣嫖行為”等事由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對二人進行詢問,並做出筆錄;
如此,證據由公安機關做出,證明力相對較強;既避免了當事人自行進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又能通過日後調取此類證據提交法庭,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的事實,得到法官的採信。
7、可以進一步認定“重婚”的證據材料
(1)以夫妻名義共同做出的行為,如登記結婚、舉行婚禮、為孩子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等;
(2)親友的證人證言;
二、哪些行為屬於婚外情
1、一般的婚外情行為
是指男女雙方與婚外異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是否“以夫妻名義”是區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關鍵;關於何謂“以夫妻名義”,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綜合以下幾個因素進行判斷:
(1)兩人之間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過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兩人對外明確以夫妻名義相稱,比如,對鄰居、朋友介紹兩人系夫妻關係,在社會上以夫妻身份出現等;
(3)其他社會公眾也認為該二人是夫妻。
如何判斷婚外情2
一、法院如何判定婚外情?
1、手機簡訊,收集此類證據時,如傳送者或接收者未將簡訊刪除,可直接將此資訊予以儲存,並將手機封存,或到公證機關進行書面公證;如果與案件有關的簡訊被刪除,可以通過手機簡訊執行商來調取簡訊內容,並明確簡訊傳送時間、雙方手機號。
2、電子郵件。對這類證據的提取,可請公證人員到場,公證電腦系統執行正常、自開啟電腦到檢查郵箱至列印郵件全程正常、內容沒有偽造、增加、刪改。
3、社交軟體聊天記錄。收集聊天記錄必須明確三點,才能將聊天者與需要證實的當事人聯絡起來:一是聊天對話的內容;二是電腦系統運營正常;三是ip地址、所藉助的伺服器、上網賬號等。
4、錄音錄影。進行錄音錄影的取證方法一定要合法合規。
5、傳真件。在獲取此類證據時,注意保管、收集相關資料至關重要:如果是傳真原件,可以獨立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僅是傳真件,其效力不能等同於原件,雖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作為一份有效證據被法院採信,但必須有其他的直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鏈加以佐證,而不能作為孤證使用,關鍵在於確認傳真件是否為傳真人所發出,是否為唯一的傳真件。
二、婚外情的基本形式:
第三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
1、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
2、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3、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通姦而引起離婚,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財產。
如何判斷婚外情3
怎麼看婚外情
1、女強男弱型
中國傳統婚姻裡都是“男主外,女主內”。但是隨現代女性教育程度提高,經濟獨立,讓女性對婚姻品質有更高的追求。她們對男性精神上的要求遠高於物質上的。我曾經接待的企業女老闆、高校老師、外企高管、醫護人員,這些接受高等教育的女高知,對自己的婚姻生活不滿意的原因,並不是對方有多大原則性的過錯,她們大多是對婚姻品質不滿意,
她們的老公不論在事業上,還是精神層面都與她們想要的生活伴侶有一定的差距,夫妻之間沒有共同語言,隨著時間推移,夫妻雙方難免會產生猜忌和誤會,發生冷戰也是必然結果。女強人也是女人,她們內心都有最柔弱的地方,一旦有人觸及她們的內心,女強人也會變小女人,最後發生“婚外情”也是在預料之中。
2、貪圖富貴,愛好虛榮型
每個人都有追求品質生活的權利,這本沒有錯。但是吳-娟律師接觸的女性中,還有一部分是貪圖富貴,愛好虛榮的。其中不乏大學高校的女大學生、白領。她們不願通過辛勤的勞動來改變自己的生活狀況,把自己的青春作為資本,被人包,有的甚至做了“二奶”。
包她們的男人對她們隨叫隨到,但是她們除了錢財卻不能對這個男人有過多要求,她們深入簡出,像籠子裡的金絲雀,不但沒有名份,更不會被社會認可,甚至還會受到道德的唾棄。她們付出了青春,一旦包他們的男人有了新歡,拋棄她們就像換件衣服一樣簡單,而她們卻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
人必自尊,別人才能尊重你。那些女性,為了苟且生存,放棄了女人的尊嚴,其實是用青春換明天,自我賤踏。
3、被“誘騙”第三者型
“小三”無疑是家庭破壞者,但她們其實有一部分也是受害者。他們被男人花言巧語矇蔽,被強大的追求攻勢征服,最後落入這些騙子男人編織的溫柔陷井裡,越陷越深,最後發現時卻已經玉石俱損,身敗名裂,事業、前途盡毀。
2013年6月,前中國旅遊與經濟電視臺的女主播紀*男,在其微博中曝光被國家檔案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範-悅誘騙“包”四年,引發大家關注。為了追求女主播,範-悅謊稱已經離婚,沒有小孩,第一次為女主播買衣服就花了6萬元,他以談戀愛為名包女主播四年,甚至還曾公開向女方求婚。
事實上,與女主播交往時,範-悅還未離婚,他孩子已經17歲大了。當記者採訪紀*男時,她說:“人一輩子最重要的兩件事,工作和婚姻,我都沒了。這種恥辱是一輩子的',我再不想被人騙了,所以我不會接受任何人再走進我的世界。我特後悔,我的生活讓他毀了!”
婚姻有風險,結婚需謹慎!現在結婚的風險已經提前至戀愛階段,戀愛除了是雙方感情的提升階段,更是雙方互相瞭解和磨合的重要考察期,作為女人更要睜大眼睛,不要被紅酒和玫瑰所陶醉迷惑,玫瑰雖美,刺更傷人。而欺騙感情、玩弄婚姻的男人,最終會弄巧所拙,害人害已,得不償失。
4、夫妻長期分居型
現實中很多夫妻為了生計或其他原因,不得不背景離鄉,去外地打工。這種分居二地,聚少離多的生活會極大影響夫妻感情穩定性。特別是隨著微信、陌陌、搖一搖等交友軟體的誕生,讓陌生人之間的距離越來越近,也讓“婚外情”有了滋生的土壤。
在我辦理了大量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中,當問及她們認識的過程時,她們所描述的經過基本類似,她們大部分都承認是因為老公不在家,身邊缺乏傾訴的物件,寂寞無聊,於是通過網上與陌生“男網友”聊天,隨後日久生情,對“男網友”產生情感依賴性,後來逐步發展成為“地下情人”。
5、遇人不淑型
婚姻就是一場賭博,誰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曾經認定的那個人會變成熟悉的陌生人。每個女人願意將自己的後半生託付給一個男人,是希望這個男人能一直疼愛自己,包容自己,給自己一個溫馨的小家庭,不論貧窮或富貴,生病和衰老都對自己不離不棄。如果婚後男人給這個女人帶來的不是幸福,而是痛苦,對女人家暴、賭博成性散盡家財、吸毒難以自拔,拈花惹草。
與這樣的劣跡斑斑的男人生活,只會讓女人逃離這個男人,逃離這個家庭,哀莫大心死。一旦在婚姻之外遇到其他男人所傳遞出來的溫暖和愛意,更容易促使女人發生“婚外情”。對於這樣因一個女人遇人不淑而出軌時,請別隻埋怨女人的不忠,男人應該好好反醒自己的行為。
律師點評:
在婚姻的城堡中,有愛也有傷害,“婚外情”是夫妻間避不開的話題,同時也是婚姻家庭中最具殺傷力的武器。特別在中國傳統“男尊女卑”的觀念裡,女人一旦發生“婚外情”,不論對與錯,社會輿論往往都會給女人套上道德上“枷鎖”,其次,還要承擔法律上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