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餐飲業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住所地: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住所地:
甲方均爲 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餐飲公司)的股東,有權將餐飲公司承包給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甲方的餐飲公司事宜達成協議,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經營項目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承包經營餐飲公司,該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爲 ,法定代表人爲 ,公司住所地爲北京_____區 大廈 層。
二、承包期限:
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方式和條件
1、甲方將餐飲公司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交付給乙方承包經營,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甲方不參與也不干預乙方的經營管理。乙方有權決定公司行政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廚師和其他員工的聘用和辭退。
2、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交付承包經營費,乙方有權使用餐飲公司現有的房屋、設備、設施和其他用具等。水、電、暖、煤氣(天然氣)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直接向有關單位支付。除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甲方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費用和款項。
3、乙方僅負責自己承包經營期間因乙方原因所形成的債權債務,因其他原因或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以外所形成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乙方概不負責。
4、甲方將餐飲公司現有的設備、設施、工具和用具(詳見附件一)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乙方使用。
5、乙方承包經營期間因餐飲公司的承包經營等事宜需要與物業公司、周邊其他單位或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交涉時,甲方應給予乙方積極的協助,必要時應負責出面協調和辦理相關事宜。
6、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甲方負責提供設施、設備的維修和保養。
7、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承包經營期內,甲方應保證其發包餐飲公司所在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對該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和餐飲經營的正常使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2)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若甲方未在乙方書面通知要求的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乙方有權組織維修,竣工後,其維修費用憑正式發票在乙方應交納的承包經營費中扣除。
8、房屋前停車位的提供和保證
甲方保證,在該餐飲公司房屋前免費爲乙方提供 車位,以方便乙方顧客停車就餐。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上述車位,若因此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爭議和糾紛,甲方應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不能保證上述車位時,應承擔相應損失,每個車位每天按照 元計算,乙方有權先行從承包經營費中扣除。
9、商標使用
(1)本合同中所述商標指甲方或餐飲公司註冊登記的各項商標和/或任何同該商標有關的其他標識或特殊標記。
(2)甲方或餐飲公司是註冊商標合法所有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和餐飲公司同意乙方在餐飲方面使用其商標,即使在本合同有效期終止後,甲方和餐飲公司亦同意乙方繼續無償使用甲方的商標。
四、承包經營費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乙方應向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費爲每年 萬元。
2、承包經營費按年支付,第一年的費用於合同簽訂後支付,第二年的費用於承包經營合同終止日前兩個月內支付。
五、定金
合同簽訂時,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以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若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第一筆承包經營費,甲方所收定金有權不予返還;若甲方不能如期交付本合同項下的餐飲公司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乙方的定金。
六、附隨義務
爲使乙方全面瞭解和確保甲方有權發包本合同項下的餐飲公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附有簽名或蓋章的身份證、餐飲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東身份證明、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等文件的複印件。乙方亦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給甲方,以使甲方確實瞭解乙方的真實身份。
七、餐飲公司的交付
甲方應於合同簽訂後 日內交付餐飲公司,清點交接財物和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有權決定是否作價接收所剩的糧油、副食品等,合同終止時甲方須按價接收乙方剩下糧油、副食品。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其租賃房屋本身、附屬設施、設備以及餐飲所需設施、設備和工具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合同到期後,乙方交回上述房屋、設施、設備和工具等時,甲方應允許乙方合理使用和折舊所導致的上述內容的房屋和物品在使用功能上的下降。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工具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事後儘快向對方主張。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餐飲所用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乙方的餐飲經營。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乙方餐飲經營的。
(3)乙方經營嚴重虧損(連續虧損三個月以上),導致無法繼續經營時。
(4)國家指定的甲級傳染病對餐飲經營構成嚴重影響時。
3、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2)嚴重損壞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3)拖欠承包經營費累計 個月以上。
4、承包經營期滿前,乙方要繼續承包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5、承包經營期滿後,任何一方依據合同約定提出終止合同要求時,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
十、違約責任
1、因甲方或餐飲公司在乙方非承包經營期間非因乙方原因形成的債務導致第三人向乙方或乙方承包的餐飲公司主張債權嚴重影響乙方經營所導致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從應當交付的承包經營費中先行扣除,乙方無法扣除或所扣除數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甲方應立即補足,逾期不賠償的,甲方每日應承擔逾期付款額百分之三的違約金。
2、因甲方不能提供符合本合同約定條件的餐飲經營用房和設施設備或提前收回餐飲所用房屋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3、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年承包經營費 %的滯納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4、由於甲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承包經營費,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5、因甲方提供的餐飲用房存在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或無權發包該餐飲公司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或無法繼續履行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6、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未經甲方同意,將餐飲公司轉包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拖欠承包經營費累計 個月以上的。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火災、水災、戰爭、政府行動、意外事件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部履行時,甲方或乙方應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
由於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甲方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的,甲方不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否則甲方應全額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承包經營租金按照實際承包經營時間以日計算(將年承包經營費按照每年365日平均到日計算),多退少補。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甲方:
乙方:
爲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於開創連鎖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爲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同開創連鎖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
連鎖餐飲產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籌措、設立、經營、推廣、管理;
第三條合作期限
本合同生效時起至 止,並僅限於雙方共同設立的前兩家實體餐廳
第四條合作方式
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乙方以委託顧問的方式爲甲方提供餐廳食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設立籌備等;
甲乙雙方以合夥關係,共同經營管理連鎖餐廳第一間及第二間實體餐廳。甲乙雙方根據產品研發和連鎖餐廳的設立進度分期分批進行投資。具體如下:
1.設立第一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爲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爲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乙方該期出資由甲方無息出借給乙方。待該實體店鋪盈利時,從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後返還給甲方。
2.設立第二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爲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爲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實體店鋪設立前 日內交齊,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第二家實體店鋪不享有合夥人權利,不能參與該實體店鋪之盈利分配。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 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發經費,該經費包含產品研發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通訊費、車船費、材料費、廚具器具費等;
② 向第三方購買相關餐飲核心產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該產品配方之所有權,並有權不向乙方披露;
③ 組織餐飲產品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 連鎖餐廳之經營權、商標權、產品之所有權等爲甲方享有;
⑤ 負責確定連鎖餐廳的品牌、定位、logo設計,並享有其所有權;
2、合夥期間各項決策由甲
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確定。甲方爲合夥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爲:
① 對外以合夥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組織餐飲產品的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 實體餐廳設立後,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⑤ 支付合夥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負責策劃連鎖餐廳之定位,設計連鎖餐廳品牌、logo;
②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並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③負責餐廳烹飪設備的規劃、設計,實現烹製設備的標準化;
④定製餐廳產品材料選購、加工、配送的各項標準和流程,將食品加工從廚房中分立出來,實現後勤生產的標準化;
⑤負責定製餐廳各級管理、各項工序、各種操作的標準及崗位流程,將餐廳操作有序且量化,實現餐廳操作的標準化;《1》《2》《3》
⑥乙方提交的各類規範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着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其顧問職責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應返還甲方支付的委託顧問費,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合夥期間
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實體餐廳設立後,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②乙方應當盡職盡責負責店鋪之經營管理,將其多年管理連鎖餐廳之經驗應用到合夥實體餐廳之運營中,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並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負責連鎖餐飲產品的定位、包裝設計;
負責餐廳的選址、定位、外觀設計、室內佈置、成設、裝潢,構建餐廳衛生、健康、溫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環境;
負責餐廳及其經營產品的宣傳與推廣,定製餐廳的宣傳口號、定期策劃促銷活動,積極開拓市場,努力使餐廳及產品獲得客戶的滿意和認可;
負責餐廳員工之招募、錄用、培訓、考勤、管理,制定員工崗位手冊,營造融洽的勞資關係,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盡忠職守;
定期向甲方彙報餐廳之運營情況、產品之顧客反饋,同甲方共同商討餐廳之發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經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夥連鎖餐廳之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其收益歸合夥所有;若造成損失則由乙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夥期限內經營與合夥連鎖餐廳存在競爭的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及禁止乙方在合夥期限內在與合夥連鎖餐廳存在競爭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的企業內擔任負責及管理職務。
⑤乙方在合夥期限內應當盡忠職守,嚴格遵守餐飲行業之執業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爲個人利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實體餐廳時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後所有連鎖餐廳之權利、不承擔與此相關的所有義務;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夥。
⑧禁止乙方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⑨合夥期間,乙方提交的各類規範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着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⑩如乙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甲方勸阻後仍執意孤行的,可由甲方決定除名。
第六條 合夥期間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爲依據,按比例分配。實體店鋪的利潤爲實體店鋪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後的盈餘,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夥期間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合夥第一年內不得退夥。乙方若未經甲方同意在合夥第一年內退夥的,乙方應當雙倍返還研發籌措期間由甲方支付之研發經費,立即返還第一家實體餐廳設立時甲方出借給乙方之借款,承擔甲乙雙方設立之實體餐廳之虧損,且返還從所設立之實體餐廳中享受的盈利分紅;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夥期限內,乙方可以原出資額爲限將其在合夥中的出資轉讓給甲方。
第八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保密條款 :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夥或合夥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爲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連鎖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東莞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聯繫方式:
地址:
乙 方:
聯繫方式:
地址: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入股給甲方發展____________產業,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一、乙方自願入股甲方公司並投入_____產業。
二、入股方式及入股金額
1、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民幣)。
2、本次將公司資本金增加至_________元(人民幣)。
3、出資方式爲現金。
4、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佔股比例:
(1)甲方以_____作爲出資,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
(2)乙方以_____作爲出資,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
三、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承諾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製定。
2、投資各方的責任以其投入資金比例爲限,各方的責任以各自對註冊資本的出資爲限。公司的稅後利潤按照各方對註冊資本出資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公司增資擴股成立後,應當在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後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4、本協議各方未經其他各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協議內容(爲本協議服務人員和授權從事與本協議有關事項人員以及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得知人員除外)。
四、投資各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爲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註冊事宜。
五、本協議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投資各方之間或與其他投資股東實行購買、轉讓、合併等。
2、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投資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六、違約責任
1、投資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爲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並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出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投資各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爲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
1、由投資各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爲本協議的有效組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簽訂之前,各方之間所協商的任何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衝突的,以本協議所規定的內容爲準。
九、其他
本協議自投資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____份,每方各執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餐飲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優勢和管理經驗,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項目基本信息
合作經營店鋪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作期限
1、本次合作並無特定日期,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合約視爲終止。
2、在沒有三方同意終止該合同時,其中一方在三年期限內不得轉讓給他人。
第五條出資方式
1、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佔總股份的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佔總股份的_______;
丙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佔總股份的_______。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所有財產爲各合作人平分。
第六條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爲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
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退資、出資轉讓
1、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②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及承諾。如:對店鋪所有事情不管不問,消極工作;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事項造成經濟損失;
(4)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2、出資的轉讓
(1)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
(2)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爲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八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2、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經營期間大家共同管理一切事務及相關勞動,各家人員不得無故缺勤,重大特殊情況出外,事假者必須徵得另外兩方同意方可離開,此情況不算於累計缺勤;
(5)經共同協商討論,各合作人必須有一定的人員參與日常經營及工作,如相關兩方工作人員多於另一方,其兩方人員必須給予支付工資,金額以大家商定爲準,或不支付兩方工資,而扣取另一方工資,金額以大家商定爲準。
第九條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1、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2、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爲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合作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店面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最後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未到約定日期而轉讓給另一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作人各執_____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
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