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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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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是常見的事情,孩子的撫養權是夫妻關注的,他們好奇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就由小編帶大家瞭解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

民法典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1

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

離婚孩子撫養權在夫妻雙方都不放棄時,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其它情況一般會判給經濟好的一方,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孩子成年(18週歲)前的撫養費。

《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相關法律條款: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民法典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2

《民法典》:關於未成年人撫養權,最新規定都在這了

我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若父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在上述條文中,大家應當注意的是,未滿2週歲的孩子的撫養權是直接判給母親的,在一眼看不到好結局的'婚姻裏,不再是之前的哺乳期的孩子。8週歲以上的孩子,有權利自己選擇跟隨父親生活還是跟隨母親生活,所以,親子關係在此十分重要。

那麼,2-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權應當歸誰呢?法院在判決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未成年人被照顧的狀態。法官會着重考慮改變環境是否對未成年人的造成不利影響。(二)父母雙方受教育水平,爲未成年人付出心思的多少。(三)父母雙方的原生家庭是否健康,能否爲未成年人營造良好的成長氛圍。

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 第2張

夫妻離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相應的就取得了探視權。《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知,探視權是一方的法定權利,與另一方的撫養權同時成立。如果探視人、扶養人、孩子三者就探視問題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孩子不同意探視,那麼探視人就不能行使探視權。如果扶養人不同意探望人探望孩子,探視人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就會把扶養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使扶養人配合探視人探望未成年人。

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 第3張

夫妻離婚在爭奪孩子撫養權時,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能否給未成年人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未成年人的成長。如果您在還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必要進行委託,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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