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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奶假國家規定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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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奶假國家規定多久,哺乳假是指女職工在產假期滿後,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合理的哺乳時間,這視作工作時間。但是餵奶假國家規定多久呢?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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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假國家規定

爲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爲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爲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爲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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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哺乳假有什麼福利?

1、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2、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2017哺乳假工資標準2017哺乳假工資標準。

3、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4、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2017哺乳假工資標準文章2017哺乳假工資標準。

5、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6、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8、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9、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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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上班餵奶時間國家規定多久

1、哺乳期的上班時間一般是每天八個小時。在哺乳期內的女性,用人單位需要在正常的勞動時間內給予一小時的時間讓女性進行哺乳。要是是多胞胎的話,那麼多一個寶寶就要多一個小時,而且在回家哺乳的路上所用的時間也是算入工作時間。可以看出國家對哺乳期的女性的照顧是很人性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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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哺乳期是說女性在職期間哺育嬰兒的時期,按國家的規定爲期是一年的。哺乳期是指寶寶從出生一直到滿週歲的這段時期。休完產假後,哺乳期內每天有一個小時是哺乳假的,這是國家法律允許的哺乳假。

3、用人單位是不能讓哺乳期的女性做一些高難度的工作的,因爲過於乏累的工作,以及含有化學制劑的工作,會對母乳造成影響。因此,要是工作的地方有超標的'化合物的話,那對在哺乳期的女性是有很大的影響的,哺乳期女性不適合做這類型的工作。

綜上所述,哺乳期的女性正常工作時間也是八小時,只是在中間留了一個小時作爲哺乳假,是比較人性化的了。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女性正常的工資,不得扣餵奶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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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安排

如果離家比較近,可在將哺乳時間一分爲二,午休時提前半小時回家餵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時回家喂寶寶,加上夜間的幾次餵奶,基本上就能滿足寶寶的需要了。如果離家遠,可以事先將母乳擠出儲存好,請家人代喂一到兩次,晚上回到家再餵奶。

請假案例

某金融企業職員李女士向本報反映:我的孩子是雙胞胎早產低體重兒,產假結束時我向公司申請哺乳假,但未獲批准。我多次到公司申請病假,並提供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駁回病假申請,並多次暗示我主動辭職,我沒有同意。

4月中旬,公司稱我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擅自不到公司上班,按曠工處理,並記過處分,在全公司公示。但在處分通知作出前,公司並沒有與我進行任何溝通、說明或警告。

我想諮詢:公司以我提供的證明不符合規定爲名,不批准我請哺乳假,是否合法?如果公司以曠工爲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我不服記過處分,應該如何申訴?

勞動法專家陸胤解答,《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簡稱《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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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規定了女職工有權申請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還需經用人單位批准。因此,給予女職工享受哺乳假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能視爲用人單位可以爲女職工創設的一項權利,而非法定的權利,單位可以不批准職工的哺乳假。

但是,即便單位最終未批准哺乳假,根據上海市的規定,對於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有義務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在本案中,雖然李小姐休哺乳假的申請沒有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因此哺乳假並不成立;但是鑑於李小姐請假的事由是客觀存在的,具有合理性。因此,雖然用人單位有權不批准哺乳假,但是並不能否定李小姐因爲客觀的家庭原因請事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是不能以“無故曠工”爲名處罰李小姐的。

本市的《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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