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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可不可以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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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可不可以重新起訴,離婚之後反悔相關的離婚協議的,或者是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在我們的生活也是很常看到的現象,以下離婚後還可不可以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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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在離婚後都是可以重新起訴的,但是要滿足相應的條件,而且是僅針對財產分割進行起訴。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在離婚後是可以針對財產分割再次提起訴訟的,但法院是否會支持相應的訴訟請求,則要看是否存在法定的情形以及能否提供相應的證據。

離婚後還可不可以重新起訴

離婚後是還可以提起訴訟的。但不得就離婚提出異議,只能對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其他問題提起訴訟。且對財產分割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爲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後還可不可以重新起訴2

調解離婚後還能起訴嗎

調解離婚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不能再次就離婚提起訴訟。男女一方請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二者就婚姻關係的解除具有同等效力。依據《民事訴訟法》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故,調解離婚後不能再次起訴,如認爲調解書確有錯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離婚後還可不可以重新起訴 第2張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後還可不可以重新起訴3

離婚後如何起訴重婚

重婚罪可以在離婚後起訴,重婚案件是自訴的刑事案件。重婚是指有配偶的男子或婦女,其配偶尚未死亡,或尚未解除與配偶的婚姻,然後與另一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從而構成重婚。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一百八十六條和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重婚案件要達到法院受理並不被駁回起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

2、有明確被告人、具體訴訟請求和能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3、犯罪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對重婚案件來講,刑法二百五十八條法定了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二年,因此這個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就是二年);

4、被告人不能是下落不明的。所以你如果發現的時間距離離婚時間還不到兩年,趕緊去起訴是可以的,如果超過兩年,可能會有困難。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一百八十六條

離婚後還可不可以重新起訴 第3張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

(二)屬於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一百八十八條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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