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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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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勞動仲裁是勞動者和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所會使用的方法,當員工面臨單位拖欠勞動報酬,沒有幫買五險一金,沒有簽訂合同,加班工資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來支付,不支付工傷醫療費,這些都是可以勞動仲裁的,下面看看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1

一、由於自己的原因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向沒有管轄權的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是這種原因,不用擔心,仲裁委員會會告知你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去申請。

第二,自己申請勞動仲裁的案件不屬於仲裁委員會受案的範圍。只要在勞動委員會受案的範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就不會被勞動委員會拒絕受理。那麼你知道哪些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有如下幾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他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

第三,申請勞動仲裁超過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申請勞動仲裁不受理還有哪些方法維權?

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屬於勞動仲裁範圍,勞動仲裁委員會就應當受理,如果不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2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但是在一定條件下,超出一年仍然可以申請仲裁,這類情形包括:勞動爭議發生後一年之內,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2張

在這些情形下,一年時效期間發生中斷,仲裁時效期間自勞動者主張權利、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時起重新計算一年期間。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者可隨時提出仲裁申請。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3

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3張

三、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麼?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如果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來的勞動仲裁申請,一定會書面通知當事人的,而且會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像是申請工傷認定的話,肯定不能向仲裁機構遞交工傷認定申請書,這不屬於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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