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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

來源:時髦谷    閱讀: 2.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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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現在的感情是經不起考驗的,很多時候人們對自己的婚姻感到失望的時候就會選擇要離婚,在離婚的時候是有很多事情要處理的,下面是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

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1

一、離婚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什麼

通常,離婚時財產分割遵循以下原則:若能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簽署有真實有效的內部協議,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辦法協議一致的情況下,由法院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判決分割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傾向於保護爲家庭付出較多利益者,往往可以多分;

另外無過錯方可以主張多分並且要求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了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協議離婚中,一方自願或答應淨身出戶,法律並不干涉。

在訴訟離婚中,男女雙方簽署協議,以其他權益作爲交換條件,約定男方淨身出戶,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同樣視爲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庭調解的過程中,一方自動放棄分割財產的權利主張,則有可能淨身出戶。

除了以上的情況我們不難看出,不管在任何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雙方都有權獲得財產權益;只要雙方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淨身出戶的可能性近乎爲零。

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

二、夫妻離婚共同財產該怎麼分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採用平均主義,即一人一半。但實際分割中,法院會考慮無過錯一方、女方的合法利益等,予以適當照顧,就是多分。

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淨身出戶只有處於自願放棄對共同財產的擁有權,或者是將屬於自己的那一部份財產,用來抵付對未成年孩子撫養的費用還綽綽有餘,法律會支持,纔有淨身出戶的一說。其實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一定要淨身出戶。

只是夫妻雙方自願簽署的協議。但協議也不能利益歸於一方,如果利益只歸於一方,那協議也可能會被判無效。所以在婚姻籤協議的時候,最好寫明雙方的利益。

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2

一、當前社會上,在什麼情況下女方會在離婚時“淨身出戶”?

在司法時間中,離婚女方淨身出戶只有三種可能:

第一,協議離婚,女方自願放棄所有財產權;

第二,訴訟離婚中,女方與男方之間有書面的協議約定,並且滿足該協議的條件時;

第三,訴訟離婚中女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二、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淨身出戶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 第2張

三、寫明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

女士諮詢:我與丈夫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

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於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於道德約束範疇

不屬於法律規範調整範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而對於“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的約定,其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於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

另外,“淨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淨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四、自願“淨身出戶”又反悔

某先生諮詢:我因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無奈與前妻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男方淨身出戶,所有房產、汽車都歸女方,孩子跟女方生活。我想復婚但女方不同意,這樣的離婚協議合不合法?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本案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3

想要一方淨身出戶,只能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離婚時約定,一方出軌就要放棄全部的財產,並且一定要出軌的,當事人真的願意按照雙方約定合同,最後才能淨身出戶,這樣的情況下另一方就可以,獲得全部財產。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女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具備 第3張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淨身出戶一般是不會發生在任何一方的身上,只有雙方協商好才能確定一方淨身出戶,如果利用法院來進行判決,那麼也會考慮到一方的生活,一般也不會判決淨身出戶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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