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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爭議焦點有異議

來源:時髦谷    閱讀: 1.7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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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爭議焦點有異議,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要寫過或者瞭解過案件的焦點問題,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並將採納證據的情況進行逐一說理論證,下面小編整理了對爭議焦點有異議。

對爭議焦點有異議1

裁判文書爭議焦點要釐清的幾個問題

一、有與無

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認可原告主張的事實和訴訟請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訴有辯也就必然會有爭議分歧,也就必然有爭議焦點。

但是在裁判文書中並非所有的爭議都要歸納成爭議焦點進行論述。關於案件是否歸納爭議焦點的問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出版說明中明確表示“對於在庭審中事實清楚;

案件簡單未形成爭議焦點的案件,裁判文書中可以不歸納爭議焦點;對於庭審前已經歸納的爭議焦點,在庭審中確實成爲訴辯爭議焦點的,應當將該爭議焦點寫進裁判文書。”

對爭議焦點有異議

二、大與小

如同一篇文章的題目一樣,爭議焦點也存在大小的問題,如果問題歸納過大,如把“是否支持原告訴請請求”列爲爭議焦點,就失去了爭議焦點的意義;而如果問題太小,事無鉅細,就會使整篇裁判文書雜亂無章。

因此,在歸納裁判文書的爭議焦點時,要仔細斟酌,做到歸納爭議焦點大小適度,恰到好處;通過明確爭點,逐點攻破,法理自明。確定爭議焦點大與小,在民事案件中,要結合被告的抗辯意見認真結合訴訟請求,將能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關鍵性問題作爲爭議焦點。

三、主與次

關於爭議焦點的主與次問題很少有人論及。筆者認爲,儘管同屬於訴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也會有所側重、主次之分。有的爭議焦點關係到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的問題,而有的爭議焦點只關係到支持訴請多與少的問題;

有的爭議焦點涉及的問題比較大,而有的爭議焦點則是大問題的一個小方面;有的問題屬於複雜疑難性問題,需要濃墨重筆,而有的比較淺顯簡單,可以一帶而過。

對爭議焦點有異議2

一、不歸納爭議焦點。

在整個庭審中沒有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任何歸納,有的法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庭前沒有必要的庭前準備,開庭時不知如何歸納;或者覺得案情複雜,害怕歸納爭議焦點不準確而引起當事人不滿,所以採用老辦法、乾脆不歸納爭議焦點。

對爭議焦點有異議 第2張

二、爭議焦點歸納過於簡單。

混淆了訴訟請求與爭議焦點的關係,簡單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歸納爲爭議焦點,例如當事人只有一個訴訟請求時但同時存在多個爭議焦點時,而沒有抓住雙方爭議的內容進行詳細準確的歸納,簡單的將當事人訴求歸納爲爭議焦點;或者一個案件存在多個爭議焦點時,只歸納了其中一部分焦點,出現遺漏歸納爭議焦點的情況。

三、當事人對焦點的歸納提出異議時,沒能很好的進行補充或修改。

當事人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異議時,有的法官沒有理採,或者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理由與本案無關時,沒有進行必要的解釋。

對爭議焦點有異議3

1、判例歸納法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類型通常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實體法爲依據進行分類,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和類型與當時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同一地區法院或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相對集中,法官對審理的同類型案件中所表現的爭議焦點進行歸納總結,可以發現一些共性特點,並且同類型案件的`爭議焦點的表述方式已爲生效裁判文書展現。因此,法官對同類型案件的同類爭議焦點的總結和表述方式的判例化工作是很重要的,這涉及司法行爲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2、請求權法律要件對照法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其權利實現,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被告根據原告請求的內容和理由進行答辯,法官在總結爭議焦點時,可以對原告的請求權要件進行列舉,考查被告答辯意見是否能夠否定原告請求權要件,如果被告的答辯直接針對具體請求權要件,則該抗辯主張形成焦點,多個抗辯形成多個焦點。

3、無爭議要件排除法

原告請求權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其所有法律構成要件均能得到滿足,而被告在答辯時提出了多項抗辯,該抗辯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抗辯,首先要分析原告請求權的性質和請求權構成要件;

如果被告的抗辯與該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之間存在否定或吞併的關係,則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抗辯,通過對被告抗辯意見的檢索和原告請求權構成要件的分析,對雙方無爭議的構成要件予以排除,其他則屬於有爭議的待查事實,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

4、多次歸納法

審改規定要求法官在當事人陳述訴辯意見之後總結當事人爭議焦點並徵求當事人意見。此時歸納爭議焦點僅是依據當事人的初次陳述,而當事人陳述是否充分完整是準確歸納的前提,因此,在當事人不重視答辯或僅口頭答辯的情況下,初次歸納的焦點不一定準確表達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因此,通過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即證據和質證觀點的充分展示,當事人的真實爭議焦點逐漸呈現於法庭,法官在庭審進程中爲更有力地駕馭庭審,可以在調查階段和法庭辯論階段多次歸納爭議焦點,直到最終爭議焦點確定並調查清楚。

對爭議焦點有異議 第3張

5、引導當事人明確爭議焦點法

爭議焦點是法官對當事人之間的事實爭議或法律適用爭議的概括,根據當事人訴辯權利行使的內容而定,如被告受其認識能力、表達能力的影響;

對法庭審理程序不甚明瞭,不知如何行使訴權,在答辯時沒有明確表達答辯意見,法官則可以依據原告請求權的基本構成要件,引導當事人進行答辯,從而使當事人爭議焦點明朗化。

6、去僞存真發現爭議焦點法

法官在審理案件面對具體當事人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並非均表現爲理性、訴訟能力和訴訟技巧很強並且道德水準很高,權利請求方爲達到勝訴目的可能刻意隱瞞對其不利的證據,抗辯方可能提出各種抗辯,想方設法將客觀事實模糊化,使爭議變得撲朔迷離。

7、以法庭調查重點充實爭議焦點法

在爭議焦點之外,法官認爲還有事實如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需要調查,在此情形下,法官不應被爭議焦點的性質束縛從而影響庭審功能的實現。

8、體系化歸納爭議焦點法

多個爭議焦點並存時,如果不加整理,庭審功能的有序推進、案件爭議事實的快速查明就會受到影響。受案件性質和當事人抗辯內容的決定,爭議焦點之間的關係有平行關係,也有層層遞進的關係;

還有包含與被包含關係。只有正確認識並理順各爭議焦點之間的關係,確定調查爭議焦點的次序,處理科學得當,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庭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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