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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總結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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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總結爭議焦點,一個刑事的案子要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根據庭審的情況的一些列的操作之後,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以下分享刑事案件法庭總結爭議焦點。

刑事案件法庭總結爭議焦點1

如何歸納庭審爭議焦點

1、明確爭議焦點的概念和歸納爭議焦點的功能。

歸納庭審爭議焦點的第一步是要明確爭議焦點的概念,瞭解歸納爭議焦點的功能。所謂的爭議焦點是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發生爭執的問題。具體而言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意見不一致、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

爭議焦點的特徵爲:

(1)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意見相左、存在爭執的問題;

(2)爭議的焦點屬於事實問題或法律適用問題;

(3)爭議焦點影響案件處理結果。

正如學者指出的那樣,歸納爭議焦點的功能首先能確定審理的對象;其次能夠把紛繁複雜的爭議簡化爲可以理性討論的具體問題,減少爭議解決的範圍和難度;最後能決定庭審方向,規劃開庭審理的範圍和進程。

2、合理圈定爭議焦點的範圍

合理圈定爭議焦點的範圍,是指法官明確哪些屬於爭議焦點。如上所述,爭議焦點是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發生爭執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因此,爭議焦點的範圍包括:事實爭議焦點、證據爭議焦點、法律爭議焦點。那些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則不屬於爭議焦點的範疇。

其中事實爭議焦點包括法律關係構成的事實爭議焦點、間接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關係構成的事實焦點是指當事人就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發生爭執的事實。例如當事人雙方就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是否形成的事實發生爭執的即屬此類事實焦點。間接事實爭議焦點是指當事人發生爭議的用來推出主要事實的間接事實。

法律適用問題也屬於爭議焦點。只要當事人雙方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存在爭議,就應當把法律適用問題作爲爭議焦點。有法官之所以認爲法律適用問題不能作爲爭議焦點在於他認爲法律的適用屬於法官的職責,因此,法律適用問題不可能作爲爭議焦點。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刑事案件法庭總結爭議焦點

法律的規定的抽象性、滯後性和案件事實的具體性、發展性,決定了法官在如何適用法律審理案件時要 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以開放性的思維去理解法律找到解決案件的合理方法。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對法律的不同理解會爲法官的法律適用產生影響。因此,法律適用問題應成爲爭議焦點。

法律適用焦點包括對法律規範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補充等爭議。其中,對法律規範的理解的爭議既包括對較爲明確的法律條文在適用上理解也包括對規定模糊的法律條文的理解的'爭議。

法律空白的補充的爭議主要表現在疑難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補充法律空白而產生的爭議。法官在歸納法律適用焦點時,必須注意所說的法律適用焦點是當事人所爭執的在法律適用上確實存在問題,而非因當事人法律知識缺乏而形成的問題。

證據爭議焦點是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舉證責任等方面的爭議。

3、排同存異、逐步確定爭議焦點

歸納、確定庭審爭議焦點不應僅根據某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個排同存異、逐步確定爭議焦點的過程。其中排同存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有爭議才能作爲爭議焦點。逐步確定則是指爭議的焦點並非一蹴而就,而是隨着庭審的深入不斷深入。以民事庭審爭議焦點歸納爲例,歸納、確定庭審可具體分爲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法官通過研讀民事訴狀和答辯狀,排除雙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爭議焦點;

第二步,通過庭前交換證據,進一步得出較爲具體的爭議焦點;

第三步在進一步研究訴狀、答辯狀和證據的基礎上,以及進一步研究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確定較爲成熟的庭審爭議焦點;

第四步在開庭時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庭上對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等方面的態度,進一步修正爭議焦點。

刑事案件法庭總結爭議焦點2

工程造價爭議爲訴訟焦點

某建築公司因工程造價問題與開發商產生爭議,造成開發商不能及時給付該建築公司鉅額工程款,後建築公司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昨天,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該案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據瞭解,該建設工程欠款案是今年一中院開審的第一案.

■原告訴請

原告某建築公司的代理人———本市南大律師事務所的姜志君律師稱,第三人蔘與某開發公司建設的某住宅樓工程招標活動,被審查確定爲中標單位。同年4月,第三人與某開發公司簽訂了1份“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爲7000平方米,承包方式爲包工包料。

雙方同時補充約定:本合同造價不包括地基處理、室外工程等項目,建築面積則按竣工後實際面積調整。由於工程前期墊資巨大,第三人將合同工程分包給了原告。原告因此成爲了該建築項目的建築分包商。

在施工過程中,某開發公司對工程設計做了重大變更,至2001年3月30日工程竣工時,原告實際完成房屋建築面積爲10077平方米,另外根據被告要求增加了基礎處理、封陽臺、牆體噴塗、搭建臨時售房處等工程。後該開發公司一直拒絕辦理工程款的結算手續。

此後,某開發公司與另一家房地產公司因該工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訴訟糾紛。後經法院判決,另一家房地產公司獲得了該工程的所有權,並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在本案訴訟之前,該房地產公司已給付原告400餘萬元工程款,但尚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款未給付原告。

後雙方因工程造價問題產生分歧,房地產公司拒絕給付原告剩餘工程款。因此,原告將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相關清償責任。開庭後,原告方將工程造價定在了745萬。而被告方認爲該款應爲640萬。

■被告意見

被告的代理人昨天在庭上說,工程結算應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依據合同履行。關於原告所稱“被告晚付工程款”的問題,是因爲原告簽字已同意墊付。目前的情況是原告自己造成的。

另外,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合同中包括封陽臺,原告以此提出更多要求是無依據的。考慮到諸多原因,被告方願將工程造價從640萬增加到680萬。原告工程未達到優質標準及工程交付晚等因素,被告就不再追究了。

原告的代理人姜志君表示,被告給出的數額是不能接受的,原告方可以將工程款降至720萬。後經法官調解,被告代理人將工程造價增加到700萬。但原告方還是堅持720萬元的給付要求。昨天上午本案調解未果,法官宣佈休庭,擇期再審。

刑事案件法庭總結爭議焦點3

判決時遺漏連帶責任者的補救

即,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判決書遺漏了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者,造成無法執行,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

比如,甲乙雙方於20xx年簽訂合同,合同價款70萬元,合同乙方王某,是自然人,一人,履行合同由王某與其妻子李某共同履行,因合同所獲得的利益,由該夫妻共同享有。

20xx年,合同的甲方起訴時,訴狀沒有將王某的妻子李某列爲共同被告。

20xx年,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王某名下財產爲零,沒有執行能力。

同時發現李某名下財產衆多,且李某的財產是因兩人20xx年離婚而分得的財產。

兩人是在法院審理該案件期間協議離婚析產的。

刑事案件法庭總結爭議焦點 第2張

在執行程序中,只要在法院判決時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執行局不得自行追加其爲被執行人,不得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此種情況,並不屬於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

合同的甲方不能申請再審,即便申請,法院也沒有必要提起再審。

但是,這種情況目前越來越多,必須有一個補救措施才行。

可行的思路是,原告可以再次起訴,僅列上次遺漏的當事人,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次起訴,不屬於重複起訴,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次訴訟的爭議焦點和需要查清的是,被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與案涉合同有無直接關聯(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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