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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是婚外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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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是婚外同居,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有想過同居這一問題,未婚同居,這是現在很多情侶結婚前都會做的事情,婚前同居試婚似乎很常見了,下面小編整理了什麼情況是婚外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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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外同居該怎樣認定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爲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爲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爲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什麼情況是婚外同居

二、認定婚外同居的標準是什麼

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後,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配偶的,屬於同居關係,法律不認可此時的婚姻狀態。因此。

有配偶的一方如果又與他人存在婚外同居關係的話,則這樣的行爲是對自己配偶的不忠,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此時就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而要是配偶就對方有婚外同居行爲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同時還可以要求做出離婚損害賠償。

什麼情況是婚外同居2

一、婚外同居怎麼界定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們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爲。婚外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後,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配偶的,屬於同居關係,法律不認可此時的婚姻狀態。因此,一方與他人同居時不構成婚外同居。

什麼情況是婚外同居 第2張

二、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根據以上對於重婚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是不構成重婚的。也就是說,只要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對此種情況沒有處罰的措施。

但是,對於婚外同居造成的損害,婚內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證據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在刑法上沒有什麼處罰措施,但是在民法上,還是可以請求一些賠償的。

什麼情況是婚外同居3

法律關於同居的規定有哪些

1、何謂“同居”

同居可以分爲兩類:

1、未按民法典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對於第1類,如果行爲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則爲事實婚姻。

2、同居案件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民法典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同居財產的範圍

男女同居期間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以及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4、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基於同居關係,當事人僅訴請分割財產的,應按四種情況分別處理:⑴男女雙方均未婚同居;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⑶夫妻雙方離婚後,未辦理復婚手續,又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構成事實婚姻的;⑷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私無效,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間爲同居期間。

什麼情況是婚外同居 第3張

(一)男女雙方均未婚同居

根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但如果僅因當事人構成同居關係就將該時間段內的所有收入和購置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不考慮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共同勞動、共同管理,則事實上有違公平;

財產共有的法律依據也略顯單薄。具體分割時,應綜合考慮雙方在同居期間對訴爭財產的貢獻大小及財產來源、財產用途以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等情況綜合考慮,並結合適當照顧弱智的原則合理進行分割。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解除同居關係時,不得損害無過錯的配偶一方的利益。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爲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形式確定補償金的,不予支持,因爲這種同居關係時不受法律保護的。”,爲解除這類同居關係所承諾的“補償”,在性質上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或者債務。

婚外同居當事人贈與的認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將共有財產贈與他人屬於對共有財產的處分;

因未經配偶同意,故處分行爲無效,贈與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張返還的,應予支持。此也符合《民法典》有關規定精神。當然,如贈與人處分的是其個人財產,當無要求返還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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