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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在哪裏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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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在哪裏寫有效,婚前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內容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願表達,不存在欺詐和壓迫行爲,內容合法,公平、合理、公開,不能出現,那麼婚前協議在哪裏寫有效?

婚前協議在哪裏寫有效1

去公證處。

婚前協議公證程序: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如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通過上述四步,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後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婚前協議在哪裏寫有效

婚前協議的效力如何,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十七、十八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屬夫妻共有,婚前財產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條規定明確了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約束夫妻雙方,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一定情況下(如該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還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

婚前協議在哪裏寫有效2

關於婚前協議怎麼寫纔有效

婚前協議的簽訂並不是必須的,當事人可以作出協商約定。而簽訂的婚前協議也要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後,那麼纔會對當事人利益提供保護。其中就要求協議的.訂立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而約定的對象也只能是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最後協議的內容也不能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約定。

婚前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就雙方的財產,婚後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所作出的協議。想要婚前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內容上以下條件,

1、內容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願表達,不存在欺詐和壓迫行爲。

2、內容合法,公平、合理、公開。協議內容必須合法,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協議內容對雙方必須來講,都要公平,在合理範圍之內,公開是指,雙方經濟條件對彼此毫無保留,不存在隱瞞。

婚前協議在哪裏寫有效 第2張

3、內容中,不能出現,提出離婚一方淨身出戶。因爲法律保護婚姻自由,提出離婚一方淨身出戶違背了法律原則。

4、協議中,如果有約定子女的撫養權,那麼,撫養權所有方要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否則無效。同時,這個約定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如果想要儘可能的保障自身的權益,大多數都會在婚前簽訂一份協議,但是婚前協議的簽訂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很多情況下籤訂婚前協議都是利大於弊的,所以瞭解如何簽訂婚前協議也是非常重要的。

婚前協議在哪裏寫有效3

一、婚前協議書怎麼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內容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願表達,不存在欺詐和壓迫行爲,內容合法,公平、合理、公開,不能出現,提出離婚一方淨身出戶,如果有約定子女的撫養權,那麼,撫養權所有方要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否則無效。

二、婚前財產協議意義

過去人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一些個人財產數量也不多,再加上傳統觀念的束縛,故而較少有人達成婚前財產協議。隨着中國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達成婚前財產協議就成爲了新趨勢。

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爲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於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

另外,由於現代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問題,與其到時雙方爲財產的所有權爭執不休,不如未雨綢繆事先作出約定,這樣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雙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爲此,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優勢:

明確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的範圍,避免將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確定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是採用共有財產製還是區別財產製;

爲將來的婚姻風險提供證據支持。

婚前協議在哪裏寫有效 第3張

三、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很多人認爲,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爲生效的前提條件。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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