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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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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我們可以看見夫妻雙方如果是因爲越來越多的矛盾而無法繼續生活,夫妻若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話,就需要進行一些法律流程。以下分享起訴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

起訴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1

一、起訴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起訴離婚時,如果就財產分割一併向法院起訴的,依據法院判決書進行分割。如果沒有起訴分割財產的,由男女雙方協商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起訴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起訴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2

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起訴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 第2張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起訴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3

一、提出離婚的一方可以分財產嗎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提出離婚的一方有權對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共同財產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法院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假離婚逃避債務怎樣認定

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認定:

分清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至關重要,這是處理借夫妻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關鍵。如果夫妻雙方確係因感情確已破裂而離婚,其財產分割不在本文所述。

起訴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 第3張

假離婚、債務人一方放棄債權,這是債務案件當事人經常慣用的逃避債務的方法。對法院來說首先要分清雙方當事人是否是真離婚,什麼情況下離婚,什麼原因離婚,平素關係如何等等。判斷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要從多方面調查。

(一)詢問申請執行人。一般來說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有着密切的聯繫,他比較瞭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及家庭財產情況,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線索。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有利害關係,對其提供的信息,執行人員應當慎重對待,結合其它信息綜合分析;

(二)詢問基層羣衆組織。居委會、村委會是羣衆基層性組織,他們最瞭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財產情況,且他們一般與被執行人無利害關係,提供的信息比較真實,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執行人所在單位。

(四)被執行人的鄰居。

(五)被執行人的親友等等。

總之,認定被執行人是否借假離婚逃避債務要從多方面調查、綜合分析。

三、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

對共同債務,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佔有財產作爲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

2、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並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屬於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所謂過錯,是指一方虐待、遺棄或傷害配偶的行爲,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爲,因生女孩而製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爲等。因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僅要分清是非,對有過錯一方給予應得的處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應給照顧。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借分割共同財產之機將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據爲已有的,必須如數返還;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制裁。對與他人合夥的財產,應先析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份割,然後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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