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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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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的支付標準,離婚是一件很讓人感到難過的事情,在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不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免除,不具有撫養權一方也要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下面是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撫養費的支付標準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爲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

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一萬多元。

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並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什麼?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幾月幾日前在探視孩子時支付,或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爲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

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近年來,發生的撫養方面的糾紛比較多,多數是因爲應該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不履行子女的義務,也就是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此時,爲了子女利益的考慮,建議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合法利益。

撫養費的支付標準2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標準沒有明確地強制性規定,但是在法院具體的判決中,會遵循以下二個標準。這一標準是在考慮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學習等需要的基礎上設定的,在訴訟時法院會根據這一標準規定數額。另外。

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子女撫養費時也可以參考這個標準。這樣看來,我們也可以把這個標準看作是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可以參考這個標準,也可以超過這個標準,但不要低於這個標準,因爲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必要經濟條件。

(1)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第2張

(2)然而法律上爲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爲詳細的標準。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隻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在離婚後經濟生活存在困難的話,可以協商降低撫養費的標準或是不支付撫養費,並不一定要強行支付撫養費。關於現行撫養費支付標準或是在離婚之後對於孩子撫養費支付上有爭議時。

撫養費的支付標準3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第3張

增加撫養費的途徑有幾種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有上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撫養費,那麼增加撫養費的途徑如下:

1、協商。在增加撫養費的途徑中一般協商是方式,這種方法省時快捷,並且成本較低。

2、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離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爲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

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夫妻離婚,雙方的婚姻關係消滅,但父母子女的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撫養費。然而,撫養費的給付並不是無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規定:

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作了解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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