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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的效力

來源:時髦谷    閱讀: 9.3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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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的效力,結婚是每個人都需要經歷的事情,但是大部分的年輕人都會選擇在結婚之前簽署婚前協議,婚前協議就是指雙方在結婚之前,就雙方之前的財產或者其他方面的問題簽訂一份協議,下面看看婚內協議的效力及相關資料。

婚內協議的效力1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婚內協議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簽訂協議的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協議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說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

(三)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也不能損害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更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婚內協議的效力

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一般來說,婚內協議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具體來說,有這麼幾個條件:

首先,簽訂協議的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其次,協議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說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

再有,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也不能損害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更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現在,我們知道婚內協議只要符合上述幾個條件,那麼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協議的效力2

一、簽訂的婚內協議是否有效

1、婚內財產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內財產協議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

婚內協議的效力 第2張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纔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婚內協議的效力3

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爲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牀費的情形,《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即關於婚姻關係的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

《婚姻法》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爲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協議的效力 第3張

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無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

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爲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爲,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各位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後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後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爲安全,但簽訂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爲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後續問題。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爲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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