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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通知書多久會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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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通知書多久會被強制執行,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都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起訴是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爲大家分享收到執行通知書多久會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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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通知書送達後在十五日內開始強制執行。

三天內通知被執行人,一般以信函或電話通知的方式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必須在十五天內執行。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收到執行通知書多久會被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收到執行通知書多久會被強制執行2

法院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後多久開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爲二年。其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收到執行通知書多久會被強制執行 第2張

申請強制執行的範圍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收到執行通知書多久會被強制執行3

下達執行通知書多久強制執行

下達執行通知書一般從實踐角度講沒有履行的時間限制,但是執行案件都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因此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後六個月內履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收到執行通知書多久會被強制執行 第3張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爲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法院執行通知書下達,這本身就是一種執行措施。至於最終能否得到執行。或完全的執行,則各案情況各不相同,無法一概而論的。

執行難是個老大難的問題,在執行中,找不到被執行人是個老難題。而找到執行人卻找不到可以執行財產的,執行落地更是難上加難。對此,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多項措施,申請執行人也應當積極配合提供財產線索,對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也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並予以公開曝光。

協助執行通知書本身可以成爲一種獨立的法律文書,也可以根據協助執行事項的不同分別稱爲不同的文書,如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邊控對象通知書、指定保管查封財產通知書、責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書等。

協助執行通知書一般爲填寫式法律文書,而非文字敘述式文書,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或者各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寫。所以,其格式、內容相對比比較固定。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爲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爲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係的,則無需執行。

綜上所述,下達執行通知書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強制執行,若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否則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後,應該及時執行,避免造成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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