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地起訴怎麼駁回到本地起訴。有很多的人在和他人發生糾紛之後,還是會到法院進行解決的,如果自己要打官司的話,基本上都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下面是被異地起訴怎麼駁回到本地起訴。
一、被異地起訴怎麼駁回到本地起訴?
被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間屆滿前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爲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就無權再提出這種請求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異議要交的材料有哪些?
1、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2份 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1份 蓋章
3、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1份 蓋章
4、營業執照複印件 1份 蓋章
三、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是怎麼樣的?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爲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爲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爲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爲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
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異地起訴案件的被告是有權利提出管轄異議的,是可以要求在自己的住所地進行申請,只要符合條件,那麼法院就可以受理自己的請求,從而交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處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來保護。
一、民事訴訟如何異地起訴,有哪些規定
可以異地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規定是民事訴訟,需要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
2、需要原告到法院遞交訴狀,提供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文》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6、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怎麼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
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起訴外地人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嗎
起訴外地人能不能在當地法院起訴依據實際情況而定,要看是怎樣的糾紛,如果是合同糾紛要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如果是侵權行爲要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怎樣確定管轄法院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民間借貸糾紛作爲合同糾紛也適用該規定。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三、對管轄權有異議怎麼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爲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
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爲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