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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罪

來源:時髦谷    閱讀: 2.0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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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罪,債權債務糾紛在生活中時常發生,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總有的人會拒絕償還債務,這個時候債權人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如果對方出現惡意轉移財產罪怎麼辦?

惡意轉移財產罪1

惡意轉移財產罪怎麼判?

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對於因涉訴被法院依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產,不得隨意處置轉移。

具體條文爲:“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對於惡意轉移已被法院保全的財產的行爲,如何處理:

1、直接與行爲人進行溝通,告訴其該財產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不能隨意轉移變動。

如果對方停止行爲,則此時終了。

2、協商不成,可及時與法院取得聯繫,由法院工作人員指派法警出面制止,並酌情對行爲人處以司法措施。

3、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會把行爲人先行控制,如果事實確鑿,會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惡意轉移財產罪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對銀行賬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

惡意轉移財產罪2

惡意轉移財產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並沒有“惡意轉移財產罪”這一罪名,“惡意轉移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惡意轉移財產行爲,在法律規定中指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行爲。

針對這樣的行爲,債權人其實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將債務人的這一行爲撤銷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根據其債權的範圍決定,受其債權限制,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而產生的一些必要的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若從事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的情節,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和拘留;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照相關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就是指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用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是毀損等方式處理已經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

或是已經被清點並且責令其保管的財產,又或是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將會根據其實施的具體行爲,依照情節的輕重,來對行爲人或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的處罰,對於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轉移財產罪 第2張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實踐當中如何界定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作了專門的規定,即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具體的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爲,其中第(一)、(二)項就是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的規定,具體爲:

1、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法律文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之後,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手段處置財產的,或是以明顯的不合理的價格出賣財產、放棄到期的債權以及無償爲他人提供擔保等行爲使得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當事人用隱藏、轉移或是毀損的手段,又或是沒有得到法院的允許的情況下對已經向法院提供了擔保的財產進行處分的。

在法律規定的這兩種行爲,均屬於是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

一般在訴訟中,法院對當事人的財產作了判決的,但當事人卻惡意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這種行爲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是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或者罰金刑;犯罪情節如果是屬於特別嚴重的情況的

可能被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是單位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不僅僅要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直接的負責人員和其他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前述的規定處罰。

司法實踐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包括有:無償地轉讓財產;用明顯的且不合理的低價格來轉移財產;法院已經執行了的,行爲人在法院的執行過程中,爲了逃避判決的履行,故意將其財產轉讓給他人,從而使得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等。

惡意轉移財產罪3

一、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依據

1、司法解釋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爲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

2、民訴法

那麼,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惡意轉移財產罪 第3張

二、惡意轉移財產的救濟途徑

1、調查取證

當前有些經濟糾紛案件中,雖然法院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賠償違約金,但是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無法獲得相應錢款。法院的判決書成了債權人手中的司法白條。

在衆多無法執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其原因並不是債務人沒有經濟能力,而是債務人雖有經濟能力卻在債務形成後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的。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採取積極的措施協助法院執行。

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

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

房產屬於房屋管理部門登記,一般提供兩種查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體的房間號查詢或者產權證號查詢。司法部門可以憑當事人身份證號查詢。對於債權人個人而言,房管部門提供的兩種查詢方式申請人必須知悉房間號或者產權證號才能查詢。在申請強制性執行後,可以要求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房產。

房管部門可以提供房產原始登記、變更登記信息。機動車在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登記,一般知道車牌號即可查詢。律師憑授權委託書、律所介紹信即可查詢,獲得變更登記信息後即可知悉車輛有沒有被轉讓,及轉讓的方式。股票的登記信息一般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存,需要司法部門才能查詢。

債權人申請執行後,要通過各種途徑獲悉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如果發現事故發生後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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