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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案底幾年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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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案底幾年消除,在這個社會人違法犯罪的人還是比較多的,一般根據不同的情形會有不一樣的處置手段,這都是需要我們去考慮的,下面爲大家分享刑事拘留案底幾年消除。

刑事拘留案底幾年消除1

刑事拘留案底,多少年都不會消除,但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是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與查詢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刑事拘留案底幾年消除

刑事拘留案底5年一消嗎

我國目前的刑事記錄是保留終身的,沒有說多少年就可以撤銷,所謂五年消除案底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我國目前的刑事記錄是保留終身的。並不會存在5年之後消除案底的情況,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話在5年之後應當對犯罪的記錄進行封存

刑事拘留案底幾年消除2

一、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由於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所以我國法律對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規定:

刑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2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 日。”

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爲10日,特殊情況下爲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案底幾年消除 第2張

二、刑事拘留有什麼惡劣影響

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於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這個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麼放人,要麼變更爲逮捕或監視居住。

刑事處罰要重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留案底,一般不影響政審。而刑事處罰是有案底的。因爲刑事拘留意味着可能會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於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與行政拘留相當。

刑事拘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並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終結。如當事人被法院認定爲有罪並判處刑罰,對以後的工作肯定會有影響;如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後因情節輕微沒有被刑事追訴,則影響不大。

刑事拘留案底幾年消除3

一、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哪些

1、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爲十天左右,但最長可達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案底幾年消除 第3張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當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延長的理由五花八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僅限於“特殊情況”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兩種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隨意延長,否則,系變相非法超期羈押。但實際情況怎樣?僅向鵬辦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現過如此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案情較爲複雜”、“案情複雜”、“重要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等。

2、延長理由正確,但延長的期限違法。如向鵬辦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況”而延長拘留期限是正確的,此種情形只能延長1至4日,但偵查機關卻延長了5日,明顯違法。

3、將延長拘留期限作爲變相延長偵查期限的“妙計”。有些案件由於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

如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竄人員,盜竊了1輛摩托車,事實非常簡單,證據也很充分,但偵查機關以“流竄作案”爲由延長至30日才提請審查逮捕,嚴重影響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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