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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必須在每月幾號之前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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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必須在每月幾號之前錄入,我們知道自從國家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後職工都是要繳納社保的,社保是要繳納一定的年限纔可以的,下面看看社保必須在每月幾號之前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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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每月最遲申報日期爲每月25號之前繳納。

繳納社保應注意以下內容:

1、社保分爲單位社保和個人社保;

2、對於單位社保來說,採用網上申報及自助繳費,正常情況下,社保局會在每個月的19號鎖定對應公司社保臺賬。也就是以19號爲分界點。19號前交納當月的社保費,19號之後只能辦理下個月的社保;

3、一般社保局在鎖定公司臺賬之後就會在20號統一從各個公司社保專戶里扣去各個員工的社保費用。26號之後每個員工都能相應的查到自己的社保帳戶繳費明細(到帳可能會晚點,有時候是下個月初纔可以看到),20-25號是社保扣費後的一個刷新時間段;

社保必須在每月幾號之前錄入

4、且當月交的社保扣費成功後,下個月1號起就能使用自己的社保卡。因此,企業須於每月19日前(含19日)通過互聯網申報當月社會保險數據,並及時覈對社保徵收部門對申報數據的處理情況,發現有誤立即與社保徵收部門聯繫並校正;

5、每月20日以後申報的數據,視爲下月申報數據處理,社保徵收部門在當月徵收臺帳生成後至下月19日對網上申報數據進行確認。而個人社保,委託銀行扣款,(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可較快扣款到帳,其它行七日後扣款到帳)。每月21-26日爲社保費託收時間;

6、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個地區的繳費時間有些差異,具體可諮詢當地社保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爲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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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在當月多少號前可交

每個月的25號之前繳納的社保算當月,每個月的25日之後就不能在繳納本月的社保費用了。25日後,只能交納下個月社保費用,本月的社保費用需要申請補繳手續纔可以補繳。

另外按照《社保基金繳納條例》規定,按月繳納社保基金,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的基準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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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卡丟了怎麼辦

預掛失後可辦理正式掛失與補新卡手續(正式掛失後不能撤銷)。補卡時可委託他人辦理,辦理時需要出示委託人、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在填寫《申請單》後,由社保卡服務網點工作人員辦理。此時,工作人員會開具一張《領卡證明》。如果在補卡期間生病,則可拿着《領卡證明》到定點醫院就醫,並保留處方明細、收費單據,按手工流程報銷。

單位補辦:企業單位人事部都會提供補卡的便捷通道,當社保卡弄丟了的話,第一時間聯繫你的公司的行政部(人事部或人力資源部),向他們說明丟卡的情況,並根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即可。

個人補辦:參保人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當然有的地方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材料)去政府辦理社保卡的部門,說明補辦的情況就可以了。當然了按照工作人員的要求辦事就可以了。

三、個人社保轉移流程

(一)原單位將《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養老保險手冊》及其《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納增減人員登記表》一併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中心將你的個人賬戶做減員,即從該公司的社保賬戶裏將你減去。減員後,單位會將你的《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減員表》等相關手續交還於你。

(二)當你辦理轉移手續時,與解除勞動合同期間肯定有一段間隔,此期間所欠繳費用,必須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轄的社保中心窗口繳費。提供《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減員表》等相關手續以自謀職業者的名義辦理續保手續。這樣你才能辦理轉移手續。

(三)辦理轉移手續前必須提供,所需轉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詳細地址、單位名稱、開戶行名稱、銀行帳號等相關手續給以自謀職業者繳費的服務中心,這樣他們就能準確地把你的養老保險個人悵戶金額及期間利息一併轉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續接。這樣你的保險關係就續接清楚了;

(四)各地手續有所差異,你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諮詢電話12333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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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申報的時間規定

正常單位的社會保險申報應在每月1-15日內在網上操作,如上月正常全員申報的,批處理系統會在16-25日內自動申報並且扣費。

公司繳納社保是當月繳納的,但是個人繳費部分是由公司代扣代繳,公司在前一個月預扣還是當月代扣擬或次月補釦都是由其自己決定的,社保只是當期收取當期參保費用,不會規定個人繳費部分的扣繳時間。

同時,按規定,社保繳費基數是每年確定一次,當年就不再變動了。每年3-4月,單位會根據該員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向社保機構申報,到年底決算一次。基數不會隨着當年每月工資變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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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保險待遇的內容

社會保險待遇是社會成員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所享受的物質或精神上的幫助。在有些國家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又稱爲社會保障津貼。社會保險待遇主要涉及待遇項目、待遇標準和待遇保值三個問題

1.待遇項目

社會保險待遇項目是指社會保險制度向受保或受益人支付的`津貼種類,它是社會保險制度承保的意外事故種類的具體體現,因此,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可以作爲劃分社會保障計劃的重要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在《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中,

規定的待遇項目有:醫療及疾病補貼、失業津貼、老年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殘疾津貼和遺屬津貼等。當然,各社會保險種類內的待遇項目又可細分,如失業保險待遇就可分爲失業基本津貼、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等。

2.待遇標準

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是衡量社會保險待遇的數量和質量的指標。由於各國的經濟結構不同,歷史文化傳統不同,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因此,各國的社會保險津貼水平確定原則及其確定辦法也存在差別。國際勞工組織認可兩種確定社會保障津貼水平的辦法:一是根據最低生活需要確定津貼水平;二是與收益人的收入掛鉤,

津貼水平相當於原工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此外,該公約還規定在確定津貼水平時,應考慮典型非熟練工工資和熟練工工資,確定最低津貼標準和最高津貼標準,最高津貼標準不應定得過低。

3.待遇保值

待遇保值就是社會保險計劃應建立有保障受益人抵禦通貨膨脹和分享經濟進步成果的機制,實現社會保險待遇的保值增值。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社會保險待遇的保值增值機制多種多樣,其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國家在制度中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津貼調整的程序、方法和時問間隔,使各項津貼標準自動調整;有的國家在制度中未明確規定方法和幅度,

但要求定期檢查;還有的國家由主管部門承擔責任,制度中未做任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要進行特別調整,或者通過立法修改津貼標準。另外,各國調整社會保險津貼的依據也不相同,

有的國家根據全國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調整,目的是保持社會保險受益人的購買力;有的國家根據工資指數的變化進行調整,使社會保險待遇水平能夠跟上在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增長水平;還有的國家根據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的綜合變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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